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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60年的见证
2009-09-28 08:36: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詹菊生
60年风风雨雨,60年跌宕起伏,60年艰苦奋斗,60年斗转星移,岁月的印记,历历乃在目。
1949年5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江西婺源县城。当年7月,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废除了国民政府婺源县司法处,改设“婺源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配备一名科长,审判工作由县长主管。仅到次年3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共审结刑事案件69件,民事案件30件。这就是婺源县人民法院的前身。
1950年4月20日,成立“婺源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县政府秘书任副院长,设助审员、书记员、调查员、事务员、法警、看守所所长各1人。同时,中共婺源县委成立“审判委员会”,主管刑事案件审批权。当年7月,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县人民法院为配合开展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活动,于是年终成立了县人民法庭和8个区分庭(时也称“土改法庭”)。县人民法庭设审判长、副审判长各1人,由县农协会、总工会、妇联、政府和法院干部任审判员、书记员;8个区分庭由各区农协会主任(区委书记)和区长(副区长)分别任正、副审判长,区公所干部、乡长、乡干部、农民代表等任审判员。这段时期的审判组织首次呈现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有了“人民法庭”这个组织机构称谓,二是审判组织中有了“审判员”职务。那时,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庭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共同承担指导区分庭按党的政策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通过公开审判重点打击当时称之为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势力、反动会道门头子等阶级对立势力及抗拒、破坏土改的不法地主和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职责。
1953年2月,为配合贯彻执行婚姻法,县法院成立一个新的审判组织,称“婚姻法庭”,从各机关抽调5名干部组成4个巡回审判小组,一边巡回审判婚姻案件,一边组织学校师生在各区演出《柳树井》、《小二黑结婚》、《小女婿选郎》等专题新戏,使调处婚姻纠纷和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合二为一,婚姻法庭当年审结离婚案件980件。当年8月,全县土改复查工作结束,为时4年的县、区人民法庭全部撤销,县人民法院只设3个巡回法庭和4个审判站,就地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当年9月,全县29个乡开展第二期基层普选工作,县法院又在4个区各设立“普选法庭”一个,共受理选民资格、破坏选举案件54件,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
1954年至1957年间,我国开展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互助合作运动、建社、转社、社会镇反、内部肃反等一系列中心工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已成法定司法制度。1955年3月10日,婺源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通过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结束了县长兼法院院长和法院院长选派任命制的历史。当年3月20日,县法院正式派驻了江湾、清华两个基层人民法庭。期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由7人增加至14人,又通过选举产生了169名人民陪审员。当年6月,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县法院配合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建立了9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由法院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工作。同年4月20日,县委成立“审查案件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兵役局长、检察长组成。同年6月,县法院还设立了公证处这一机构,开展公证业务(1980年4月1日,县委重新批复成立婺源县公证处,指定由法院代管,同时批准在法院内部设法律顾问处。直到司法局成立,才将“两处”划出)。
1957年至1966年10年间,全国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县法院的工作以保卫“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为重点,司法工作也“大跃进”,法院的职能也只是“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1958年初,法院仅有的11名干部就“下乡上山”了5人。当时司法工作的局面是“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同时还撤销了江湾、清华两个人民法庭。到1963年2月18日,县委成立政法领导小组代替审判组织,办案方法是“三员分审,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各家办手续”。1961年起,县委遵照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8字方针,贯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农村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使法院审判组织职能逐步恢复,较好地执行了当时“少杀、少捕、少管制”和“少杀长判、依法长判”的“三少两长”刑事政策。1966年5月16日全国性“文化大革命”开始,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办案的做法取代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职能。
1968年4月24日,婺源县革命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决定,对县公、检、法三家实行“军管”,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婺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三组一室”,即侦保组、审批组、审判组和办公室,法院职能完全由“婺源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到当年12月初,该院仅有10名干部4人下放基层、4人下放劳动、2人留保卫部打字管档案,县法院在“清理阶级队伍”、“砸烂、公、检、法”的呼声中彻底瘫痪。据统计资料记载,1968年至1972年5年中,以“保卫部”取代的审判组织共结刑事案件非普通刑事案件(即“反”字号)185件、普通刑事案件61件,而民事案件除1968年4月前由法院审结22件外,连续4年8个月未有结案记录。
1972年10月3日,遵照江西省委(1972)43号《关于恢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和婺源县委(1972)25号文件精神,婺源县人民法院机构恢复,定编15人,并从当月20日起重新启用封存近5年的“婺源县人民法院”公章。到1976年10月,原下放的法院干部陆续调回、上级法院下放的干部和部分新人充实到婺源法院,内设刑、民两个审判业务庭,清华、江湾两个基层人民法庭先后恢复,增设了赋春人民法庭。1978年12月底,全县各人民公社(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民陪审员131人。这就是当时较为健全的审判组织。
1979年10月,县委批复设立婺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暂由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民庭庭长各1人组成(缺额1人),这是婺源法院首次有了设在法院内部、由法院干部组成,可以直接决定案件裁判、研究审判事务的最高的审判组织,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真正意义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开始。新成立的审判委员会在中共婺源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一手以贯彻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重点抓公开审判提高办案质量的试点工作,一手抓全面复查纠正“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工作。紧接着,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婺源法院召开为期4天的全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婺源法院在会上介绍了试行公开审判的经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姜维新、省高院副院长彭方俊到会指导。会议结束后不久,增设了城郊和中云两个基层人民法庭,两年之后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1981年9月21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任命县法院的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共13人,这种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任命制度沿用至今,已成法定程序。当时婺源法院的做法,凡是判决的案件都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1988年6月至1992年4月,又先后设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少年法庭和派驻执行室等审判组织机构。
从1981年至1992年,是婺源法院审判组织建设走上稳定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所经历的时间较长,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专门法庭、独任审判、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和内设刑、民、经、行、告诉申诉、执行等业务庭及派驻人民法庭的审判组织模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维系到本世纪之初的2002年上半年。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婺源法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全面展开。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分别改设民事审判第一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一分为二,改设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增设执行局,原执行庭分设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派驻的5个基层人民法庭只保留了江湾、清华、赋春3个中心人民法庭。
如今,婺源法院队伍壮大了,拥有一支由71名在职在编的有朝气、有进取心、有专业素养、勇于探索改革、有能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队伍;基础建设也旧貌换新颜了,拥有12000多平方米、功能齐全、庄重适用、方便舒适的办公、审判大楼,一个体现现代气息的基层人民法庭办公楼又已竣工交付使用;办公、交通、通讯也已进入现代化时代。2008年,该院不仅跨入了“全省优秀人民法院”行列,而且该院经过几年实践探索出的以建立覆盖全县乡村的“司法协理网络”,提高司法调解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经验,既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09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60年奋斗,60年成长,60年辉煌。从婺源法院6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法治的发展之路是经历了一条从行政司法合一、党委直接决定案件裁判到行政司法公开、法院在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单纯体现专政效果到依法按程序办案追求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一条艰难的探索之路。这个基层法院的成长史,也是我国走向法治征途中从探索、调整、发展到完善的奋斗史、成长史、改革史和进步史。
1949年5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江西婺源县城。当年7月,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废除了国民政府婺源县司法处,改设“婺源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配备一名科长,审判工作由县长主管。仅到次年3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共审结刑事案件69件,民事案件30件。这就是婺源县人民法院的前身。
1950年4月20日,成立“婺源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县政府秘书任副院长,设助审员、书记员、调查员、事务员、法警、看守所所长各1人。同时,中共婺源县委成立“审判委员会”,主管刑事案件审批权。当年7月,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县人民法院为配合开展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活动,于是年终成立了县人民法庭和8个区分庭(时也称“土改法庭”)。县人民法庭设审判长、副审判长各1人,由县农协会、总工会、妇联、政府和法院干部任审判员、书记员;8个区分庭由各区农协会主任(区委书记)和区长(副区长)分别任正、副审判长,区公所干部、乡长、乡干部、农民代表等任审判员。这段时期的审判组织首次呈现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有了“人民法庭”这个组织机构称谓,二是审判组织中有了“审判员”职务。那时,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庭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共同承担指导区分庭按党的政策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通过公开审判重点打击当时称之为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势力、反动会道门头子等阶级对立势力及抗拒、破坏土改的不法地主和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职责。
1953年2月,为配合贯彻执行婚姻法,县法院成立一个新的审判组织,称“婚姻法庭”,从各机关抽调5名干部组成4个巡回审判小组,一边巡回审判婚姻案件,一边组织学校师生在各区演出《柳树井》、《小二黑结婚》、《小女婿选郎》等专题新戏,使调处婚姻纠纷和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合二为一,婚姻法庭当年审结离婚案件980件。当年8月,全县土改复查工作结束,为时4年的县、区人民法庭全部撤销,县人民法院只设3个巡回法庭和4个审判站,就地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当年9月,全县29个乡开展第二期基层普选工作,县法院又在4个区各设立“普选法庭”一个,共受理选民资格、破坏选举案件54件,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
1954年至1957年间,我国开展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互助合作运动、建社、转社、社会镇反、内部肃反等一系列中心工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已成法定司法制度。1955年3月10日,婺源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通过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结束了县长兼法院院长和法院院长选派任命制的历史。当年3月20日,县法院正式派驻了江湾、清华两个基层人民法庭。期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由7人增加至14人,又通过选举产生了169名人民陪审员。当年6月,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县法院配合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建立了9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由法院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工作。同年4月20日,县委成立“审查案件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兵役局长、检察长组成。同年6月,县法院还设立了公证处这一机构,开展公证业务(1980年4月1日,县委重新批复成立婺源县公证处,指定由法院代管,同时批准在法院内部设法律顾问处。直到司法局成立,才将“两处”划出)。
1957年至1966年10年间,全国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县法院的工作以保卫“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为重点,司法工作也“大跃进”,法院的职能也只是“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1958年初,法院仅有的11名干部就“下乡上山”了5人。当时司法工作的局面是“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同时还撤销了江湾、清华两个人民法庭。到1963年2月18日,县委成立政法领导小组代替审判组织,办案方法是“三员分审,三长决定,党委批准,各家办手续”。1961年起,县委遵照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8字方针,贯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农村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使法院审判组织职能逐步恢复,较好地执行了当时“少杀、少捕、少管制”和“少杀长判、依法长判”的“三少两长”刑事政策。1966年5月16日全国性“文化大革命”开始,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办案的做法取代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职能。
1968年4月24日,婺源县革命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决定,对县公、检、法三家实行“军管”,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婺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三组一室”,即侦保组、审批组、审判组和办公室,法院职能完全由“婺源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到当年12月初,该院仅有10名干部4人下放基层、4人下放劳动、2人留保卫部打字管档案,县法院在“清理阶级队伍”、“砸烂、公、检、法”的呼声中彻底瘫痪。据统计资料记载,1968年至1972年5年中,以“保卫部”取代的审判组织共结刑事案件非普通刑事案件(即“反”字号)185件、普通刑事案件61件,而民事案件除1968年4月前由法院审结22件外,连续4年8个月未有结案记录。
1972年10月3日,遵照江西省委(1972)43号《关于恢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和婺源县委(1972)25号文件精神,婺源县人民法院机构恢复,定编15人,并从当月20日起重新启用封存近5年的“婺源县人民法院”公章。到1976年10月,原下放的法院干部陆续调回、上级法院下放的干部和部分新人充实到婺源法院,内设刑、民两个审判业务庭,清华、江湾两个基层人民法庭先后恢复,增设了赋春人民法庭。1978年12月底,全县各人民公社(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民陪审员131人。这就是当时较为健全的审判组织。
1979年10月,县委批复设立婺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暂由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民庭庭长各1人组成(缺额1人),这是婺源法院首次有了设在法院内部、由法院干部组成,可以直接决定案件裁判、研究审判事务的最高的审判组织,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真正意义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开始。新成立的审判委员会在中共婺源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一手以贯彻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重点抓公开审判提高办案质量的试点工作,一手抓全面复查纠正“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工作。紧接着,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婺源法院召开为期4天的全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婺源法院在会上介绍了试行公开审判的经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姜维新、省高院副院长彭方俊到会指导。会议结束后不久,增设了城郊和中云两个基层人民法庭,两年之后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1981年9月21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任命县法院的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共13人,这种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任命制度沿用至今,已成法定程序。当时婺源法院的做法,凡是判决的案件都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1988年6月至1992年4月,又先后设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少年法庭和派驻执行室等审判组织机构。
从1981年至1992年,是婺源法院审判组织建设走上稳定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所经历的时间较长,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专门法庭、独任审判、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和内设刑、民、经、行、告诉申诉、执行等业务庭及派驻人民法庭的审判组织模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维系到本世纪之初的2002年上半年。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婺源法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全面展开。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分别改设民事审判第一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一分为二,改设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增设执行局,原执行庭分设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派驻的5个基层人民法庭只保留了江湾、清华、赋春3个中心人民法庭。
如今,婺源法院队伍壮大了,拥有一支由71名在职在编的有朝气、有进取心、有专业素养、勇于探索改革、有能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队伍;基础建设也旧貌换新颜了,拥有12000多平方米、功能齐全、庄重适用、方便舒适的办公、审判大楼,一个体现现代气息的基层人民法庭办公楼又已竣工交付使用;办公、交通、通讯也已进入现代化时代。2008年,该院不仅跨入了“全省优秀人民法院”行列,而且该院经过几年实践探索出的以建立覆盖全县乡村的“司法协理网络”,提高司法调解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经验,既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09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60年奋斗,60年成长,60年辉煌。从婺源法院6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法治的发展之路是经历了一条从行政司法合一、党委直接决定案件裁判到行政司法公开、法院在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单纯体现专政效果到依法按程序办案追求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一条艰难的探索之路。这个基层法院的成长史,也是我国走向法治征途中从探索、调整、发展到完善的奋斗史、成长史、改革史和进步史。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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