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哄闹镇政府被拘留提起行政诉讼
2009-09-27 14:15:45
中国法院网讯 (柳开方) 云南会泽一妇女因不满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而在镇政府乱骂、哭闹、打滚,后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0日。后,该妇女以程序违法、没有举行听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9月24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民告官”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徐某与同村的吴某一同到会泽县某镇政府询问树木污染补偿款事宜,因对树木数量有异议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由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徐某、吴某便在政府办公大楼内乱骂、哭闹,继而在地上乱滚、敲打办公室的门,不听他人劝阻,引起多人围观。
该镇政府领导见事态无法平息,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指派该镇派出所三名民警前去处理此事。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将二人用警车带离现场至派出所内。在民警已做必要解释、没有限制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徐某拒绝离开警车,继续在警车上哭闹,辱骂工作人员。后经镇政府领导、二人所在村委会领导、及村邻对二人及其家属做工作,徐某均不听劝阻,一直在警车上呆至4月10日中午。
4月10日下午,派出所依法对徐某进行传唤,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会泽县公安局领导批准,于下午16时许宣布对徐某治安拘留10日,并于当晚将徐某送至会泽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拘留期满释放后,徐某以自己未哄闹政府,是相关人员讲粗话并动手打她才引发该案。以会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举行听证为由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会泽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各种损失600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认为自家被污染树木与核实的数目有出入而到会泽县某镇政府询问,在相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并答复后,应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徐某不听他人劝阻,在政府办公楼内乱骂、哭闹、打滚、拍门等行为,客观上扰乱了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在民警到达现场劝阻后,本应停止自己的不当行为,但其不听劝阻。民警为制止其不当行为,平息事态,依职责将其带离现场到派出所,在作了必要解释、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多人劝说的情况下,徐某仍执意坐在警车上至第二日中午。其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公安机关在询问、调查、依法审批后,对徐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维持。
原告徐某主张该处罚决定未举行听证程序,由于该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主张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因该处罚决定不存在违法拘留,故对原告徐某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各种损失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009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徐某与同村的吴某一同到会泽县某镇政府询问树木污染补偿款事宜,因对树木数量有异议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由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徐某、吴某便在政府办公大楼内乱骂、哭闹,继而在地上乱滚、敲打办公室的门,不听他人劝阻,引起多人围观。
该镇政府领导见事态无法平息,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指派该镇派出所三名民警前去处理此事。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将二人用警车带离现场至派出所内。在民警已做必要解释、没有限制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徐某拒绝离开警车,继续在警车上哭闹,辱骂工作人员。后经镇政府领导、二人所在村委会领导、及村邻对二人及其家属做工作,徐某均不听劝阻,一直在警车上呆至4月10日中午。
4月10日下午,派出所依法对徐某进行传唤,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会泽县公安局领导批准,于下午16时许宣布对徐某治安拘留10日,并于当晚将徐某送至会泽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拘留期满释放后,徐某以自己未哄闹政府,是相关人员讲粗话并动手打她才引发该案。以会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举行听证为由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会泽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各种损失600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认为自家被污染树木与核实的数目有出入而到会泽县某镇政府询问,在相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并答复后,应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徐某不听他人劝阻,在政府办公楼内乱骂、哭闹、打滚、拍门等行为,客观上扰乱了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在民警到达现场劝阻后,本应停止自己的不当行为,但其不听劝阻。民警为制止其不当行为,平息事态,依职责将其带离现场到派出所,在作了必要解释、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多人劝说的情况下,徐某仍执意坐在警车上至第二日中午。其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公安机关在询问、调查、依法审批后,对徐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维持。
原告徐某主张该处罚决定未举行听证程序,由于该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主张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因该处罚决定不存在违法拘留,故对原告徐某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各种损失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