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沿革见证风雨历程
2009-09-27 10:06: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守敏
- 建国初期的哈尔滨法院。(资料图片)
- 现在的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片)
沧海桑田一瞬间,甲子轮回六十年。作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也走过了60年曲折发展的历程。在60年的风雨历程中,人民法院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为巩固国家政权、保障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初 创
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建立,是在新中国诞生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49年10月1日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又任命了数位副院长、委员。沈钧儒就职后,从各方面调配干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日起正式办公。
地方人民法院,当时分县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一部分是在老解放区原有的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哈尔滨市法院1946年成立,是解放区第一个省会城市法院;吉林省高等法院成立于1948年6月17日,是全国设置最早的省级法院之一。从1948年起,各解放区法院正式统称“人民法院”。
大部分地方法院是随着全国各地的陆续解放、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关而先后建立起来的。如北平和平解放后,1949年3月18日,原国民党的司法机关被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许多省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在所辖各专区建立了自己的分院。
解放初期,百废待兴。许多人民法院只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三个内设机构。在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配合当时大规模进行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及贯彻婚姻法等社会改革运动,审判了大量的刑民事案件,严厉地惩办了大批反革命罪犯、恶霸,解除了众多封建包办婚姻关系,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恢复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等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各项审判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努力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法制建设,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各级法院从隶属同级政府转为接受同级代表大会监督,陆续建立起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调解等基本审判程序、制度,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曲 折
1957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和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严重干扰,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人民司法事业也不可避免地遭受挫折和重创。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林彪、“四人帮”煽起的“砸烂公检法”的恶浪冲击下,人民法院更是成为重灾区,组织瘫痪,档案被抢走或撕毁,很多法官干警被下放或揪斗。一个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职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被束之高阁,法制为人治所替代,人民法院名存实亡,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粉碎“四人帮”后,司法工作得以恢复。人民法院拨乱反正,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但由于极“左”思潮的严重影响,工作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大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具有伟大变革意义的会议,拉开了共和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也真正进入大发展新时期。
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1991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一系列法律健全了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明确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和诉讼程序,确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人民司法事业快速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历史征程。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事关民生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审判领域从原来的刑事、民事拓展到经济、海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为保障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法院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形成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的审判体系。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分别作出了司法改革的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从人民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司法改革。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法官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司法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人民司法事业正在走向新的征程。
回首过去,成绩已成为历史;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续写人民司法发展史的华彩篇章。
初 创
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建立,是在新中国诞生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49年10月1日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又任命了数位副院长、委员。沈钧儒就职后,从各方面调配干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日起正式办公。
地方人民法院,当时分县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一部分是在老解放区原有的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哈尔滨市法院1946年成立,是解放区第一个省会城市法院;吉林省高等法院成立于1948年6月17日,是全国设置最早的省级法院之一。从1948年起,各解放区法院正式统称“人民法院”。
大部分地方法院是随着全国各地的陆续解放、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关而先后建立起来的。如北平和平解放后,1949年3月18日,原国民党的司法机关被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许多省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在所辖各专区建立了自己的分院。
解放初期,百废待兴。许多人民法院只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三个内设机构。在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配合当时大规模进行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及贯彻婚姻法等社会改革运动,审判了大量的刑民事案件,严厉地惩办了大批反革命罪犯、恶霸,解除了众多封建包办婚姻关系,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恢复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等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各项审判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努力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法制建设,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各级法院从隶属同级政府转为接受同级代表大会监督,陆续建立起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调解等基本审判程序、制度,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曲 折
1957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和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严重干扰,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人民司法事业也不可避免地遭受挫折和重创。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林彪、“四人帮”煽起的“砸烂公检法”的恶浪冲击下,人民法院更是成为重灾区,组织瘫痪,档案被抢走或撕毁,很多法官干警被下放或揪斗。一个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职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被束之高阁,法制为人治所替代,人民法院名存实亡,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粉碎“四人帮”后,司法工作得以恢复。人民法院拨乱反正,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但由于极“左”思潮的严重影响,工作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大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具有伟大变革意义的会议,拉开了共和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也真正进入大发展新时期。
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1991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一系列法律健全了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明确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和诉讼程序,确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人民司法事业快速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历史征程。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事关民生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审判领域从原来的刑事、民事拓展到经济、海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为保障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法院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形成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的审判体系。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分别作出了司法改革的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从人民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司法改革。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法官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司法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人民司法事业正在走向新的征程。
回首过去,成绩已成为历史;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续写人民司法发展史的华彩篇章。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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