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载光辉历程
2009-09-27 09:30: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建国6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的创建和发展时期、1957年—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
创建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
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
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07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38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
蓬勃发展
1977年至今的三十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67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5.20%。其中,刑事案件2033万余件;民事案件9896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79万余件;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73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4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30万余件。
创建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
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
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07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38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
蓬勃发展
1977年至今的三十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67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5.20%。其中,刑事案件2033万余件;民事案件9896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79万余件;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73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4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30万余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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