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红绿蓝咏叹调
2009-09-27 09:01: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宁 杰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报记者 汪 放 摄
  红绿蓝是自然界的三原色,正是以它们为基础,才有了大自然的万千缤纷。站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时间点上,当我们品味人民司法历经的多姿多彩,回望司法为民跋涉的风雨彩虹,可以看到,司法为民的绚彩华章同样有着它的三原色。

  红色司法——人民司法创建于红旗下,成长于红色新中国,司法为民的政治基础坚实而稳固;

  绿色司法——坚持“两便”原则,建绿色通道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实践行动力度与热度并存;

  蓝色司法——公开审判、人民陪审,走阳光审判之路,蓝天下的司法,司法为民天地广阔,路无尽,行仍远。

  红色司法

  主题:司法权属于人民

  初创,曲折中前进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勾勒了人民司法制度的轮廓,确定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会议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组织上表现为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对人民负责,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

  1954年通过的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规定了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年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体制、组织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人民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了规范性的确认和表述。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又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使人民法院的设置更加接近人民群众。

  但此后由于先后经历反右运动、大跃进和十年文革,司法的人民性被削弱直至毁弃,法治在曲折中艰难前进,并在十年浩劫中遭致大倒退。

  发展,迈向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重获新生,组织体系日渐完备,人民性再次摆上重要位置,人民司法事业由此得到大步发展。

  1982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当然属于人民,也必然要服务于人民。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开放,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法治的完善,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具体内涵也在不断丰富。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到现在,随着党中央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司法制度顺应时势,吐故纳新,蓬勃发展。

  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人民司法事业迈向新的征程。

  绿色司法

  主题:司法权为了人民

  基本精神:便利人民

  1950年的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实行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的审判工作制度。

  1954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这是继承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巡回审判的优良传统,并且总结建国初期巡回法庭的经验而作出的便利群众诉讼的重要规定。

  1953年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进一步要求,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按照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工作方法,胜利地完成自己的光荣任务。此后,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人民接待室,及时处理了大量简易纠纷,起到了密切联系群众,便利人民诉讼的良好的效果。

  195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司法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讲话中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便利人民”。

  但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开始,法院工作出现了失误,出现了司法“大跃进”,文革中更是砸烂公检法,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破坏。

  探索实践:方便诉讼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司法制度蓬勃发展,但无论具体制度怎样变化,贴近人民、方便诉讼的精神一以贯之。

  1982年10月1日起,各地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坚持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寻求便民新举措、新机制,建立各种便民“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不少法院审判建筑设计更加人性化,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普遍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运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传播诉讼知识,很多法院实行了巡回立案、登门立案、预约立案、书信传真立案、节假日立案等多种方式。各级法院已经普遍建立了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一站式立案服务,并实行繁简分流,建立速裁机制等。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便民网正式开通,为国内首家便民网上法院。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司法解释,2009年又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和指导人民法院创新便民机制。

  蓝色司法

  主题:司法权依靠人民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官的制服为藏蓝色,但这里的“蓝色司法”,不仅仅蕴涵蓝色所代表的专业性,更意指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司法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沐浴在蓝天下的阳光司法。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决定的,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巨大政治优势。“马锡五审判方法”就是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相结合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后,群众路线这一指导思想写进了宪法中,1954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从制度上确立了在司法中贯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

  以人民之力,塑阳光司法

  拨乱反正后,我国重新确立了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为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在经历了实践中的曲折发展之后,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和探索完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了陪审员产生和辞退的条件、任期、回避、权利义务、待遇等问题,进一步对陪审制度进行了细化,使得陪审制度再次焕发了生机。

  同时,公开审判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1982年宪法和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的规范。

  坚持公开审判,实行人民陪审,目前又在推行裁判书上网,通过群众的监督,依靠人民的力量,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走着阳光司法之路,不断谱写着司法为民新的篇章。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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