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声声 穿透60年的厚重
2009-09-27 08:54: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永启
60年,一甲子。
站在这个中国烙印突出的时间节点,回望逶迤60年的审判工作历程,满心的惊喜、些许的怅然、不尽的思绪,一一涌上心头。而最为强烈的心理暗示,却是对未来路径的笃定。
倾力写大一个“法”字
和许多政体的新生不同,共和国从民国的废墟上破茧而出时,没有继承,也没有传承,甚至没有扬弃。无论是政治法律制度,还是法律执行体系,一切都是推倒重来。
但凡国民政府的法律、法令,一律废除。按照当时的认知,这些法律、法令都是压迫人民,维护极少数特权利益的陈规陋习。取而代之的新法令,立足于保护人民,重塑社会关系。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迅速问世。
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也在打碎旧有国家机器的基础上起步和发展,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机关及人员为班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使命。
尽管组织尚不健全,人手严重匮乏,人民法院依旧发挥了她应有的职能作用。配合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土改、镇反运动,配合“三反”、“五反”运动,配合贯彻新婚姻法的社会改革运动,人民法院惩办了大量的刑事案犯,解除了众多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的第五个年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与这部宪法一起出台的还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的政体、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据此得以明确并依法运转。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也由此而来。
1978年,注定是当代中国历史上革命性的一年。正是从这一年起,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走向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确立。
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步入空前发展时期:审判领域大为拓宽,审判门类更为细化,审判案件数量几何级数增长……
60年来,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倾力维护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的同时,逐步摸索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槌声声中,一个充溢着现代文明气息的“法”字在弥漫着古老文明氛围的国度越写越大。
矫正社会也校正自身
1950年,婚姻法开始实施,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广大妇女,纷纷挺身而出,要求解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那个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尤为突出,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无以计数的中国妇女,不仅做成了政治上的主人,也做回了人性上的女人。
30年后的1980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始了新的嬗变:不仅数量大增,而且类型增加,法律关系更趋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也是从这一年起,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开始超越离婚案件数量,到了1989年,更是一举超过各类人身关系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的主流。
也是在1980年,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开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3年,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
在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发展和变革中,都不难发现人民法院的努力和影响力。正是源于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纷繁社会中的各类关系一次次得以调校。
可喜的是,人民法院在调校各类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自我调校。
上世纪50年代,“左”倾错误思潮泛滥,审判工作一度出现曲折,发生了“左”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将审判工作调整到法制的轨道。理性取代了激情,法制再次占据了主导地位。
对冤、假、错案的全面复查、纠正,再一次显示了人民法院的自我调校能力。从1978年到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先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三个请示报告,全面推动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经过3年的努力,120余万件“文革”所判案件全部得以复查,改判、纠正了30.1万件,涉及当事人32万余人。
司法改革更是人民法院更为深刻的自我调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至今日,这样的五年改革纲要已经进行到第三个周期,司法改革正在向更深层次推进。
法槌永远为人民而敲
60年前,新生的共和国在自己的国名中加入了“人民”二字,标志着这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体;法院也在自己的机构名称中加入了“人民”二字,预示着这是一个人民为本的国家机器。
60年来,人民法院以其全心的投入、辛勤的工作、卓然的业绩昭告世人:不愧为人民的法院。
人民法院始终高扬“人民性”这面旗帜,直到今天,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有了更高、更深、更透的理解和认知。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告诫全体法官:“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
今天,正在全国法院轰轰烈烈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全国法院有条不紊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全国法官中如火如荼进行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实践,无不彰显着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
60年,一甲子。
当又一个60年的大幕开启时,人民性引领着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纪元里扬帆远航。在这新的航程中,每一个法官的意念都是那么的笃定:
法槌永远为人民而敲!
法槌声声,代表着法庭的庄严和权威。60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审判工作,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站在这个中国烙印突出的时间节点,回望逶迤60年的审判工作历程,满心的惊喜、些许的怅然、不尽的思绪,一一涌上心头。而最为强烈的心理暗示,却是对未来路径的笃定。
倾力写大一个“法”字
和许多政体的新生不同,共和国从民国的废墟上破茧而出时,没有继承,也没有传承,甚至没有扬弃。无论是政治法律制度,还是法律执行体系,一切都是推倒重来。
但凡国民政府的法律、法令,一律废除。按照当时的认知,这些法律、法令都是压迫人民,维护极少数特权利益的陈规陋习。取而代之的新法令,立足于保护人民,重塑社会关系。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迅速问世。
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也在打碎旧有国家机器的基础上起步和发展,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机关及人员为班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使命。
尽管组织尚不健全,人手严重匮乏,人民法院依旧发挥了她应有的职能作用。配合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土改、镇反运动,配合“三反”、“五反”运动,配合贯彻新婚姻法的社会改革运动,人民法院惩办了大量的刑事案犯,解除了众多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的第五个年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与这部宪法一起出台的还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的政体、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据此得以明确并依法运转。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也由此而来。
1978年,注定是当代中国历史上革命性的一年。正是从这一年起,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走向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确立。
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步入空前发展时期:审判领域大为拓宽,审判门类更为细化,审判案件数量几何级数增长……
60年来,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倾力维护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的同时,逐步摸索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槌声声中,一个充溢着现代文明气息的“法”字在弥漫着古老文明氛围的国度越写越大。
矫正社会也校正自身
1950年,婚姻法开始实施,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广大妇女,纷纷挺身而出,要求解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那个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尤为突出,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无以计数的中国妇女,不仅做成了政治上的主人,也做回了人性上的女人。
30年后的1980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始了新的嬗变:不仅数量大增,而且类型增加,法律关系更趋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也是从这一年起,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开始超越离婚案件数量,到了1989年,更是一举超过各类人身关系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的主流。
也是在1980年,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开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3年,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
在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发展和变革中,都不难发现人民法院的努力和影响力。正是源于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纷繁社会中的各类关系一次次得以调校。
可喜的是,人民法院在调校各类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自我调校。
上世纪50年代,“左”倾错误思潮泛滥,审判工作一度出现曲折,发生了“左”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将审判工作调整到法制的轨道。理性取代了激情,法制再次占据了主导地位。
对冤、假、错案的全面复查、纠正,再一次显示了人民法院的自我调校能力。从1978年到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先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三个请示报告,全面推动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经过3年的努力,120余万件“文革”所判案件全部得以复查,改判、纠正了30.1万件,涉及当事人32万余人。
司法改革更是人民法院更为深刻的自我调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至今日,这样的五年改革纲要已经进行到第三个周期,司法改革正在向更深层次推进。
法槌永远为人民而敲
60年前,新生的共和国在自己的国名中加入了“人民”二字,标志着这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体;法院也在自己的机构名称中加入了“人民”二字,预示着这是一个人民为本的国家机器。
60年来,人民法院以其全心的投入、辛勤的工作、卓然的业绩昭告世人:不愧为人民的法院。
人民法院始终高扬“人民性”这面旗帜,直到今天,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有了更高、更深、更透的理解和认知。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告诫全体法官:“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
今天,正在全国法院轰轰烈烈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全国法院有条不紊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全国法官中如火如荼进行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实践,无不彰显着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
60年,一甲子。
当又一个60年的大幕开启时,人民性引领着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纪元里扬帆远航。在这新的航程中,每一个法官的意念都是那么的笃定:
法槌永远为人民而敲!
法槌声声,代表着法庭的庄严和权威。60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审判工作,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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