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歌岁月六十载 司法为民谱新曲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暨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2009-09-26 14:02: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摄影刘 曼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 李 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宋鱼水
  • 最高人民法院离休干部 张 ?O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李 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彻底砸烂了“三座大山”统治下的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和伪法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政权,实现了我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性跨越,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成立大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最高人民法院建院、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等为重要标志的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打碎了国民党旧政权法统下欺压人民的官僚司法体制,终结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司法体制下帝国主义列强的“治外法权”,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权力的统一,从而为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为亿万人民当家作主、平等行使国家权力,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条件和司法保障。


                   六十年写就的人民司法记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李  林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人民法院走过了不平凡历程,取得了巨大成就。

  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沿着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这条新中国前进的历史主线,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恪守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幸福、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改革开放,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重要贡献。

  人民法院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以科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司法理论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人民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建立健全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司法调解制度等司法审判制度,建立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并根据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新的历史起点上谋划和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应当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和中国的统一部署,借助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的历史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对依法治国事业和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执政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思想和政治建设、司法理论和文化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动我国司法建设的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两个三十年 实现四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离休干部  张  ?O

  司法为民一以贯之。人民司法工作从一开始到现在就有一条红线贯穿其中,就是司法工作的人民性。

    建国前,老解放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从那以后的几十年里,人民法院一直遵循党中央的人民司法工作方针开展工作。改革开放时期,党中央提出执政为民、司法为民。

    最近,王胜俊院长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作了很好很全面的阐述,他说:“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种社会矛盾突出的形势下,尤其要强调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前三十年到后三十年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建国六十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可以分为前三十年,后三十年。前三十年成绩很大,对于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重要贡献。但是也有曲折、有失误,主要是“左”的失误,“文革”中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后三十年改革开放,在党中央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导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同前三十年比较,概括为以下四个转变:

  第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的转变。

  第二,选拔法官从主要重视政治素质、只红不专到政治业务并重、又红又专的转变。

  第三,人民法院的司法领域从简单的刑民事案件扩大到商事、海事、经贸、行政审判等多个领域,种类繁多,案情复杂,数量剧增。凡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切法律争议,人民法院都有最终裁判权。

  第四,司法理念的转变,从过去单纯地强调人民法院是专政工具、“刀把子”、公检法联合对敌到现在转变为:除了继续坚持专政功能以外,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寻求司法公正,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四个转变,归根结底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前三十年偏重于人治,后三十年逐步实施法治,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才有这四个转变。


                         司法为民传帮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宋鱼水

    作为一名先进典型,我更感觉到法院精神的重要性,“人民法官为人民”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它更是一种精神体现。

  我是生活在一个一直有典型的法院,被称为法官妈妈的尚秀云一直影响着我,老尚一直坚持将案件延伸到少管所,她所判决的犯人释放时,总去看他们,帮助他们继续在社会上重新做人。当我有了孩子,渐渐认识到,社会环境不可能一下子净化到一个理想的法律模子时,我对老尚的这种坚持开始越来越认同,中国的国情不同,一个法官的办案方式多为国情所决定。我是在老尚很辉煌时被院里推为继老尚之后又一个典型。从小典型到大典型,我所能够体验到的就是给大家一种精神鼓舞,而我在典型的平台上深刻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不可能缺失精神,法官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更需要一种不竭地精神动力。在我参加十七大期间和这次获取“双百”荣誉之际,我强烈地感受到我们这支队伍的精神需求,也充分领悟到荣誉对于一个集体是多么光荣,因为它可以鼓舞士气,为大家树立更高的目标!这几天,当我看到全院的同事们再一次欢欣鼓舞时,那一份沉重的办案任务似乎轻松了许多,海淀法院的吸引力似乎又增添了许多。我觉得我所有的荣誉都是法院这个集体精心培养的结果,我所能够完成的任务尽管有限,但投入到全国法院队伍的建设中是一名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一位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毕业的法官曾感慨地对我说,做法官这么多年,不图金钱的诱惑,但求一个好名声,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那么这一辈子就白干了!我听了以后,非常感动!六十年,在这支队伍里,流淌着太多为公正而奉献的法官的热血,尽管社会上还有一些对法院的批评,但市场经济的繁荣如果没有法院的努力是不可想象的。我们是一代有经验又有教训的法官,将以更加成熟的方式继续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寻找公正的方向,全身心地贡献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中。


                     坚守职责 铸就忠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  李  勇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逐步发展,祖国迎来了六十周年华诞,最高人民法院也迎来了建院六十周年庆典。作为一名刑事审判法官,特别是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我深感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的价值追求。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法治理念,精良的业务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每一件具体案件时,应当做到审时度势,准确适用法律,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确保实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刑罚功效。

  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真正做到严把事实、证据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坚持做到从大局出发,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尊重,达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廉洁司法,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精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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