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思考
2009-08-26 09:0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编者按:“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三个多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取得了初步成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法院开展一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旨在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为此,理论部特辟“大法官论坛”专栏,刊出大法官们论述“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文章,以利于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和深刻体会。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但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实施方案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任务,还需要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宗旨的要求,对司法理念、司法功能、诉讼模式、司法方式等法院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

  一、践行主题活动,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和规律的司法理念

  理念的意义至关重要。司法理念源于司法实践,指导司法实践,并随着经济社会对司法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核心目标是淡化职权主义的色彩,强化当事人主义的因素,突出强调司法消极、被动、中立、公正、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过于迷信西方法治理念、司法理念,脱离了我国国情;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追求程序规范,忽视了实体公正;片面追求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一味强调“坐堂问案”、当庭裁判,一判了之,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不满意而不断申诉、上访。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日益凸显,使我们不得不在充分认识、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时代性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规律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们认为,作为指导新时期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民主司法。民主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让司法贴近人民,让人民走进、参与、监督司法,把群众路线落实到司法活动之中,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根本方针。只有不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主动接受群众评判,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意志与社会及群众意愿的契合,才能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和谐司法。和谐司法强调司法活动的平衡、有序,要求司法主体、司法机制、司法行为、司法秩序及其相互之间协调顺畅。和谐司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权运行的本质要求。司法工作本身是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改变不和谐状态、达到和谐状态的工作。只有自身的和谐有序运行,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运行。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符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现代司法目的观,也体现了对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认同与追求。

  (三)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服务大局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易发多发、复杂多变、相互交织的特征,诉至法院的纠纷也是这样。面对新的情况,人民法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绝对中立、孤立办案、消极被动的理念,树立主动服务、多元互动、积极作为的理念。司法中立的本义是法官在办案中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讼双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它绝不意味着关起门来孤立办案。能动司法是司法工作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是当前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和坚守的司法理念。

  (四)公正高效。公正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望,也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司法高效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只有司法的高效率,才能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就是公开的正义。只有公开了,正义才能被人所感知。公开还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了,才能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要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观念,大力推行审判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便民利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宗旨。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包含司法权的来源、司法的目的、方向和原则等多方面的深刻内涵,而具体到司法活动,具体到法官的审判实践,最核心的就是便民利民的理念。广大法官要从思想深处根植便民利民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使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践行主题活动,要牢记司法的宗旨和目的,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主义司法功能

  能动主义司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其一,能动主义司法立足国情省情,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和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点的司法工作模式;其二,能动主义司法关注民生、了解民意,能够对社会需求和群众期待给予及时而强有力的回应,使司法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工具;其三,能动主义司法关注实质正义、结果的公正,追求司法裁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当前,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功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司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也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功能,要求各项司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要求司法准确把握并及时回应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充分发挥司法主动性,将部分社会矛盾化解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根据现实国情和社会需要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变消极司法为司法服务功能前置的能动司法,积极指导人民群众自主、自治解决民间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诉前,既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又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的环境。

  (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法院工作每天面对的多是普通老百姓,甚至有很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经济生活困难、法律知识有限、诉讼能力不高、诉讼风险意识缺乏。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功能,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查明案件事实;要求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主动行使释明权,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要求人民法院以维护实质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践行主题活动,要发扬我国优秀司法传统,确立和谐顺畅的协调主义诉讼模式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任何一个国家两种模式都交错存在。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对诉讼模式进行修补和调整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既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处在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从和谐司法的要求出发,兼顾法官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平衡,努力构筑能够促进当事人与法官平等沟通对话的新的诉讼模式,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我们将这种诉讼模式称为协调主义的诉讼模式。协调主义诉讼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平等和谐的诉讼地位。协调主义诉讼模式努力改变过去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一判了之、坐堂问案的消极主义审判模式,积极构造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充分交流的平台,有利于人民法官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了解当事人需求、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推行协调主义诉讼模式,要求法官进一步转变审判观念,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形成互谅互让的诉讼氛围,共同推动诉讼活动的进行;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适当行使释明权、调查权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防止把法庭变成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让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正义和温暖。

  (二)协调顺畅的诉讼秩序。协调顺畅的诉讼秩序,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高效,有利于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落实。审判活动,尤其是民事诉讼过程,应当是和谐有序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过程,而不应当是互相对抗、互相顶牛、没完没了的过程。推行协调主义诉讼模式,要求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协同推进诉讼程序,让诉讼各方当事人明白,法庭是讲法讲理的地方,是理性、文明、心平气和解决纷争的地方,而不是吵架、对抗、激化矛盾的场所,打官司是为了了结纠纷,而不是要争个你死我活;让诉讼各方当事人明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了结纠纷,不仅仅是法院、法官的责任,也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责任,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有责任配合好法院查明真相、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三)解纷止争的诉讼目的。协调主义诉讼模式以实现案结事了、解纷止争为诉讼的最终目标,推行协调主义诉讼模式,要求人民法官以优先调解、着重调解、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诉讼的目标追求,在审理中注重法、理、情的融合,通过讲法、讲理、讲情和耐心细致的调解,逐步化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矛盾。同时,要求人民法官秉承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的理念,通过案件的审理,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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