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十举措深化人民陪审工作
2009-08-25 16:04:15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功能,促进司法公正,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邳州法院共聘任人民陪审员10人,截止今年8月份,共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443件,其中法庭157件,行政庭16件,刑庭50件,民一庭160件,民二庭60件。所结案件中均没有上诉案件,其中调撤率为93.9%,息诉服判率为100%,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功不可没。
一、合议庭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后,在开庭之前会主动邀请陪审员查阅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地了解案情,便于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的总结和事实的认定。
二、合议庭主动听取陪审员意见。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首先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将其意见完整地记录到评议笔录中,如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会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以提请主管院长上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截止到八月份,共有3件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执业能力。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如观摩庭审,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感知;订阅法律资料,调动其自身的学习积极性。定期为人民陪审员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特别是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后,邳州法院会组织新的法律知识学习班,邀请陪审员和全院干警一起参加,共同学习,及时充电,增强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
四、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党组扩大会进行座谈,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职能的同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法院工作的长足发展。
五、规范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履历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由陪审员个人原因导致的错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依法监督合议庭成员及本院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审判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的权利,有权对本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落实并及时答复。
七、科学评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业绩。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区人大机关、上级法院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时反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成绩,对于履行职务较好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八、及时调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加大对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展示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
九、努力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审判业务庭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一案一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定期上报向政治处,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本院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十、依法扩大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对于进入普通程序的各类案件,至少应邀请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保证普通程序案件100%的陪审率,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
一、合议庭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后,在开庭之前会主动邀请陪审员查阅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地了解案情,便于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的总结和事实的认定。
二、合议庭主动听取陪审员意见。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首先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将其意见完整地记录到评议笔录中,如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会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以提请主管院长上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截止到八月份,共有3件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执业能力。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如观摩庭审,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感知;订阅法律资料,调动其自身的学习积极性。定期为人民陪审员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特别是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后,邳州法院会组织新的法律知识学习班,邀请陪审员和全院干警一起参加,共同学习,及时充电,增强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
四、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党组扩大会进行座谈,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职能的同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法院工作的长足发展。
五、规范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履历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由陪审员个人原因导致的错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依法监督合议庭成员及本院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审判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的权利,有权对本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落实并及时答复。
七、科学评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业绩。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区人大机关、上级法院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时反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成绩,对于履行职务较好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八、及时调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加大对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展示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
九、努力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审判业务庭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一案一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定期上报向政治处,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本院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十、依法扩大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对于进入普通程序的各类案件,至少应邀请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保证普通程序案件100%的陪审率,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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