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解民忧 倾心调解促和谐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判调解工作纪实
2009-08-20 15:0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袁祖云
基层法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和各类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长期以来,凭着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始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转变司法理念,密切关注民生,能动司法,积极探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普遍称赞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曾先后荣立安徽省高院“集体二等功”,最高人民法院“集体一等功”,并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模范集体”等光荣称号。
新时期,面对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新要求,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原则,对于调解工作,该院给予高度重视,始终紧扣“公正和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贯彻落实“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一司法要求,紧密结合农业大县、人口大县和涉农、拆迁案件较多等民情县情,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功能作用,不断强化审判调解工作,将调解紧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采取各种措施,讲究调解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调处审结了一大批民事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合肥中院《案件统计动态分析》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肥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93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7.90%,调撤率45.54%,上诉率在全市法院系统最低,仅为14.34%,比上诉率最高的法院低16.13个百分点;2009年1-7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54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5.90%,调撤率达到52.02%,上诉率仅10.07%,继续在全市排名第一。
转变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前几年,由于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改革,使得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产生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采用强化庭审功能的判决方式结案,固然结案迅速,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案件上诉率高、申诉多、执行难的问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好。一些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案结事未了。当事人往往诉前情绪严重对立,“一步到庭”的快捷判决,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容易引起负气上诉、肓目上诉,肓目申请再审等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以调解、和解、撤诉审结的案件,既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环节,又得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是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有效结案方式,可以彻底解决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因此,该院以“大学习,大讨论”和“大调解”活动为契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光荣传统,着力实现审判理念的转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研究总结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新特点,破除死抱法律就案办案、官本位、被动机械司法的陈旧观念,去除只求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等与新时期的司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思想,从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全面深入发挥调解的优势功能,积极探索调解结案的新途径、新方法,树立以情司法、和谐司法、法化于社会、推进社会和谐的新观念,将“调解优先”的司法要求,密切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传承多年来切合民情实际,且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灵活简便、快捷主动、群众乐于接受的传统办案方式,将工作的全部精力放在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案结事了,为民服务上。为了彻底改变案子结了,但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的“治标不治本”的状况,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扭转“案结事不了”的被动局面,该院党组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广大干警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将调解工作摆在案件审判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百用不厌其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该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制度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调解的范围。除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等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均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前置程序”,使诉讼调解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进行判决,杜绝久调不决,以拖代调的现象发生。审判工作中,该院还把调解工作作为评判考核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调解各个环节的要求及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对调撤率即调解率与撤诉率进行综合考核,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案件调撤率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实行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官调解意识,民事案件的调撤结案率逐年提高。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1939件,调撤率为45.54%;2009年1-7月审结民事案件1545件,调撤率达到52.02%,上诉率仅10.07%。
“调解,在哪一个环节最为有利?案件审判,为什么这么重视调解?”面对疑问,院长李军如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办案要公正、廉洁,但更要注重司法和谐,案结事了。办案不仅要追求公正公平,更要讲和谐,讲情感,要去除生硬的办案作风,做到以情动人,以情感人,使当事人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谅解;让司法活动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公序良俗,最大限度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永远事了。为此,该院大力提倡:快送达,找时机,做好庭前调解;明事实,析责任,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效果,做好庭后调解;重服务,抓普法,田间地头调解。吃透每一个环节,捕抓每一个细节。只要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都可以做调解工作,都能做调解工作。民事案件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法官们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目前,该院通过实施转变观念、加强考核、示范引导、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措施,已经在全院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借助社会合力,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
“调解,在许多时候,单靠法官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正在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小庙法庭的法官对边探索边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例深有感触。
原告汤某某于1983年建造三间房屋,2004年被告汤某在原告房屋的南面建造新房,两家间隔数米。2008年夏季由于连下暴雨,原告三间房屋突然倒塌,原告认为系被告新建房屋与其间距过窄,而且地基较高,影响排水,造成其房屋倒塌,遂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二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年久失修,质量又差,加之受08年雪灾影响,其倒塌与己无关,不愿赔偿。案件受理后,小庙法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虽系亲兄弟关系,但因此事而关系僵化,矛盾突出,两家兄长和村乡干部出面调解多次均未成功。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所在乡的司法所、村委会同志,掌握动态,交流情况,进行座谈,形成“三合一”联动调解机制,从聘请律师所需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案件法律事实到双方的兄弟情等方面,一起帮助原、被告筐算“法律帐”、“成本帐”、“亲情帐”,使之认识到官司继续打下去不但两败俱伤,没有赢家,而且也影响下一代之间的亲情。通过多方调解,被告弟弟与原告哥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两兄弟恩怨消除,握手言和。
认识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规律,理清了各类案件的特点,也就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但要真正突破僵局,彻底平息诉争,还需要在调解、和解的实践中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存有矛盾激化隐患的案件,事实上并不复杂,但案件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法律知识有限,常常对法律在思想认识上产生很大偏差,甚至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对这些案件,需要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不厌其烦,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力争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为了平息诉争,该院除了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法官自身的释明疏导外,还积极借助人大、乡镇政府、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农村德高望重人士等各方力量,内外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梳理,解决纠纷,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近几年的案件审判调解中,多元化调解机制不仅整合了多种调解资源,增加了调解成功概率,也使该院的调解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称赞和支持,受到高度评价,并多次荣获“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讲究调解技巧,针对特定案件类型适用特定的调解方法
调解是一门讲究技巧的学问,光有热情还不够,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该院广大干警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亲身感受和切身体会,不断丰富光大,并总结出诸如“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道德引导调解法”等切实有效的民事调解办法,结合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判前调解”三结合;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决心、评判曲直有公心”,“冷处理、慢节奏、巧疏导,重实效”;坚持“说理与讲法相结合,当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大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撤诉息诉成功率。
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上述的调解方法外,民四庭在审判工作中还创造运用“望闻问切调解法”。“望”即当事人一进门,观察他们的举止动态,初步掌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为下一步的调解做好准备工作。“闻”即在调解前,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为调解打好基础,并平缓当事人的情绪。“问”即从双方争议的焦点、疑点发问,为妥善解决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即在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把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化调解建议。
原告汤某(男,75岁,退休教师)与被告张某(68岁)经人介绍再婚,由于双方年近古稀才结婚,加之人生经历、生活习惯和文化程度存在差异,双方婚后不能彼此适应,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矛盾逐渐加深,曾两次签订分居协议,2007年汤某入住老年公寓。民四庭的承办法官审理此案时,了解到汤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情绪容易激动;张某没有文化,固执己见不愿离婚。为此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便先与双方律师沟通,再通过律师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张某居住的房屋因雪灾倒塌,而原、被告一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了近十年,于是承办法官做汤某的思想工作,建议其拿出4000元,补偿给被告维修房屋,让被告感受到心理上的平衡。最后,双方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争吵多年的一对老夫妻,和平友好地分手了。
用好调解语言,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让群众听得明白
“法庭调解在本质上是一门语言艺术,能不能在恰当的场合、恰当的时机说出恰如其分的话,我认为是衡量调解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审判监督庭接触的案件具有特殊性,都是再审、发回重审或抗诉再审的案件,虽然事过境迁,当事人情绪特别对立的不多,但往往案情复杂,调解时非常难以协调。此时,用好调解语言,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让群众听得明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深有感触,深深体会到: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农村群众,他们往往听不懂正儿八经的法言法语,主审法官如果操着文绉绉的法律语言进行调解,往往会使老百姓产生疏远感,不信任感,进而产生反感,滋长对立情绪。因此,必须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地方话,通俗易懂。调解用语既要有分量又要有分寸,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充分运用语言技巧展现法官的个人魅力。而且,在审理抚养、婚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时,几句家常话,也许就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感到异常亲切,有时甚至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学会倾听,是调解必备的基本素质
学会倾听说起来很容易,生活中,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坚持做到的。调解案件一定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你是在真真切切地帮助他们调和矛盾。一定要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说完,当事人往往会话完气消。
因为基层法庭接触的案件大都是一些婚姻、赡养、侵权、邻里之间的纠纷,多是老百姓家长里短的事情,在很多情况下,案件本身只是一个导火索,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之间就已经积怨很深了。因此,他们一到法庭,就会把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说出来。这时候,法官就要耐心倾听,等他们说完了,往往气也就消了,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就到了。三河法庭庭长苏绍军说,他初到法庭时,因为案件多、任务重,往往当事人说到一些与案件关系不大甚至根本无关的事情时,他都会当场打断他们的讲述,结果搞得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面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老百姓,法官调解民事案件的第一必备素质,就是要学会倾听,一定要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说完。这样,既显得对当事人很尊重,也可以在倾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脾气、个性、综合素质等。而这些东西是通过诉状、答辩状看不出来的,但就是这些东西,往往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调解案件也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你不是在糊弄他和走过场,而是在真真切切、一心一意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要让当事人为你的工作精神所感动,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三河法庭自建立温馨调解室以来,调撤率保持在60%以上,调结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0%,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执行压力。在他们调解成功的上百起案件中,其实有许多案件根本没有用任何调解技巧,当事人完全是被他们的工作精神所感动,知道他们是在真正地为自己办事,而主动放弃先前的偏见或不合理要求,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伟等四人诉被告华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丈夫去世给王伟打击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伟多次有过激行为,并多次去被告处吵闹,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先后五次调解都因王伟的拒绝而无果。案件宣判后,王伟主动与法官联系,要求调解,此时承办法官并没有因其先前行为而抱怨不满,推脱搪塞,而是积极地联系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赔付15.5万元;拿到标的款后,王伟专门从宿州感到三河法庭表示感谢,并为她以前对法官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和对立情绪表示道歉,临走还硬要丢下装有现金的信封酬谢,她动情地说:法官真是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没有你们的后期调解工作,我们孤儿寡母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
点点滴滴,真真切切,一个个真实而生动的调解成功的案例,每天都会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真实而平常……法官们就是这样,捕抓每一个细节,跟踪每一个环节,利用各种方法,调解到位,落实到位;他们付出的是汗水,得到的是矛盾的消融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新时期,面对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新要求,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原则,对于调解工作,该院给予高度重视,始终紧扣“公正和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贯彻落实“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一司法要求,紧密结合农业大县、人口大县和涉农、拆迁案件较多等民情县情,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功能作用,不断强化审判调解工作,将调解紧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采取各种措施,讲究调解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调处审结了一大批民事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合肥中院《案件统计动态分析》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肥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93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7.90%,调撤率45.54%,上诉率在全市法院系统最低,仅为14.34%,比上诉率最高的法院低16.13个百分点;2009年1-7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54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5.90%,调撤率达到52.02%,上诉率仅10.07%,继续在全市排名第一。
转变司法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前几年,由于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改革,使得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产生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采用强化庭审功能的判决方式结案,固然结案迅速,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案件上诉率高、申诉多、执行难的问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好。一些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案结事未了。当事人往往诉前情绪严重对立,“一步到庭”的快捷判决,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容易引起负气上诉、肓目上诉,肓目申请再审等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以调解、和解、撤诉审结的案件,既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环节,又得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是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有效结案方式,可以彻底解决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因此,该院以“大学习,大讨论”和“大调解”活动为契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光荣传统,着力实现审判理念的转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研究总结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新特点,破除死抱法律就案办案、官本位、被动机械司法的陈旧观念,去除只求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等与新时期的司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思想,从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全面深入发挥调解的优势功能,积极探索调解结案的新途径、新方法,树立以情司法、和谐司法、法化于社会、推进社会和谐的新观念,将“调解优先”的司法要求,密切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传承多年来切合民情实际,且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灵活简便、快捷主动、群众乐于接受的传统办案方式,将工作的全部精力放在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案结事了,为民服务上。为了彻底改变案子结了,但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的“治标不治本”的状况,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扭转“案结事不了”的被动局面,该院党组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广大干警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将调解工作摆在案件审判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百用不厌其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该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制度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调解的范围。除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等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均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前置程序”,使诉讼调解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进行判决,杜绝久调不决,以拖代调的现象发生。审判工作中,该院还把调解工作作为评判考核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调解各个环节的要求及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对调撤率即调解率与撤诉率进行综合考核,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案件调撤率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实行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官调解意识,民事案件的调撤结案率逐年提高。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1939件,调撤率为45.54%;2009年1-7月审结民事案件1545件,调撤率达到52.02%,上诉率仅10.07%。
“调解,在哪一个环节最为有利?案件审判,为什么这么重视调解?”面对疑问,院长李军如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办案要公正、廉洁,但更要注重司法和谐,案结事了。办案不仅要追求公正公平,更要讲和谐,讲情感,要去除生硬的办案作风,做到以情动人,以情感人,使当事人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谅解;让司法活动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公序良俗,最大限度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永远事了。为此,该院大力提倡:快送达,找时机,做好庭前调解;明事实,析责任,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效果,做好庭后调解;重服务,抓普法,田间地头调解。吃透每一个环节,捕抓每一个细节。只要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都可以做调解工作,都能做调解工作。民事案件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法官们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目前,该院通过实施转变观念、加强考核、示范引导、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措施,已经在全院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借助社会合力,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
“调解,在许多时候,单靠法官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正在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小庙法庭的法官对边探索边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例深有感触。
原告汤某某于1983年建造三间房屋,2004年被告汤某在原告房屋的南面建造新房,两家间隔数米。2008年夏季由于连下暴雨,原告三间房屋突然倒塌,原告认为系被告新建房屋与其间距过窄,而且地基较高,影响排水,造成其房屋倒塌,遂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二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年久失修,质量又差,加之受08年雪灾影响,其倒塌与己无关,不愿赔偿。案件受理后,小庙法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虽系亲兄弟关系,但因此事而关系僵化,矛盾突出,两家兄长和村乡干部出面调解多次均未成功。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所在乡的司法所、村委会同志,掌握动态,交流情况,进行座谈,形成“三合一”联动调解机制,从聘请律师所需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案件法律事实到双方的兄弟情等方面,一起帮助原、被告筐算“法律帐”、“成本帐”、“亲情帐”,使之认识到官司继续打下去不但两败俱伤,没有赢家,而且也影响下一代之间的亲情。通过多方调解,被告弟弟与原告哥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两兄弟恩怨消除,握手言和。
认识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规律,理清了各类案件的特点,也就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但要真正突破僵局,彻底平息诉争,还需要在调解、和解的实践中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存有矛盾激化隐患的案件,事实上并不复杂,但案件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法律知识有限,常常对法律在思想认识上产生很大偏差,甚至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对这些案件,需要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不厌其烦,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力争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为了平息诉争,该院除了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法官自身的释明疏导外,还积极借助人大、乡镇政府、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农村德高望重人士等各方力量,内外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梳理,解决纠纷,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近几年的案件审判调解中,多元化调解机制不仅整合了多种调解资源,增加了调解成功概率,也使该院的调解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称赞和支持,受到高度评价,并多次荣获“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讲究调解技巧,针对特定案件类型适用特定的调解方法
调解是一门讲究技巧的学问,光有热情还不够,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该院广大干警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亲身感受和切身体会,不断丰富光大,并总结出诸如“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道德引导调解法”等切实有效的民事调解办法,结合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判前调解”三结合;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决心、评判曲直有公心”,“冷处理、慢节奏、巧疏导,重实效”;坚持“说理与讲法相结合,当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大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撤诉息诉成功率。
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上述的调解方法外,民四庭在审判工作中还创造运用“望闻问切调解法”。“望”即当事人一进门,观察他们的举止动态,初步掌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为下一步的调解做好准备工作。“闻”即在调解前,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为调解打好基础,并平缓当事人的情绪。“问”即从双方争议的焦点、疑点发问,为妥善解决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即在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把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化调解建议。
原告汤某(男,75岁,退休教师)与被告张某(68岁)经人介绍再婚,由于双方年近古稀才结婚,加之人生经历、生活习惯和文化程度存在差异,双方婚后不能彼此适应,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矛盾逐渐加深,曾两次签订分居协议,2007年汤某入住老年公寓。民四庭的承办法官审理此案时,了解到汤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情绪容易激动;张某没有文化,固执己见不愿离婚。为此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便先与双方律师沟通,再通过律师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张某居住的房屋因雪灾倒塌,而原、被告一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了近十年,于是承办法官做汤某的思想工作,建议其拿出4000元,补偿给被告维修房屋,让被告感受到心理上的平衡。最后,双方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争吵多年的一对老夫妻,和平友好地分手了。
用好调解语言,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让群众听得明白
“法庭调解在本质上是一门语言艺术,能不能在恰当的场合、恰当的时机说出恰如其分的话,我认为是衡量调解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审判监督庭接触的案件具有特殊性,都是再审、发回重审或抗诉再审的案件,虽然事过境迁,当事人情绪特别对立的不多,但往往案情复杂,调解时非常难以协调。此时,用好调解语言,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让群众听得明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深有感触,深深体会到: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农村群众,他们往往听不懂正儿八经的法言法语,主审法官如果操着文绉绉的法律语言进行调解,往往会使老百姓产生疏远感,不信任感,进而产生反感,滋长对立情绪。因此,必须把法律术语转化为家常话、地方话,通俗易懂。调解用语既要有分量又要有分寸,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充分运用语言技巧展现法官的个人魅力。而且,在审理抚养、婚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时,几句家常话,也许就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感到异常亲切,有时甚至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学会倾听,是调解必备的基本素质
学会倾听说起来很容易,生活中,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坚持做到的。调解案件一定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你是在真真切切地帮助他们调和矛盾。一定要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说完,当事人往往会话完气消。
因为基层法庭接触的案件大都是一些婚姻、赡养、侵权、邻里之间的纠纷,多是老百姓家长里短的事情,在很多情况下,案件本身只是一个导火索,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之间就已经积怨很深了。因此,他们一到法庭,就会把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说出来。这时候,法官就要耐心倾听,等他们说完了,往往气也就消了,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就到了。三河法庭庭长苏绍军说,他初到法庭时,因为案件多、任务重,往往当事人说到一些与案件关系不大甚至根本无关的事情时,他都会当场打断他们的讲述,结果搞得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面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老百姓,法官调解民事案件的第一必备素质,就是要学会倾听,一定要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说完。这样,既显得对当事人很尊重,也可以在倾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脾气、个性、综合素质等。而这些东西是通过诉状、答辩状看不出来的,但就是这些东西,往往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调解案件也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你不是在糊弄他和走过场,而是在真真切切、一心一意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要让当事人为你的工作精神所感动,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三河法庭自建立温馨调解室以来,调撤率保持在60%以上,调结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0%,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执行压力。在他们调解成功的上百起案件中,其实有许多案件根本没有用任何调解技巧,当事人完全是被他们的工作精神所感动,知道他们是在真正地为自己办事,而主动放弃先前的偏见或不合理要求,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伟等四人诉被告华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丈夫去世给王伟打击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伟多次有过激行为,并多次去被告处吵闹,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先后五次调解都因王伟的拒绝而无果。案件宣判后,王伟主动与法官联系,要求调解,此时承办法官并没有因其先前行为而抱怨不满,推脱搪塞,而是积极地联系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赔付15.5万元;拿到标的款后,王伟专门从宿州感到三河法庭表示感谢,并为她以前对法官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和对立情绪表示道歉,临走还硬要丢下装有现金的信封酬谢,她动情地说:法官真是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没有你们的后期调解工作,我们孤儿寡母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
点点滴滴,真真切切,一个个真实而生动的调解成功的案例,每天都会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真实而平常……法官们就是这样,捕抓每一个细节,跟踪每一个环节,利用各种方法,调解到位,落实到位;他们付出的是汗水,得到的是矛盾的消融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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