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 期货公司不服告证监会
2009-08-14 16:44:18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江苏期望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被证监会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为此,江苏期望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原告期望公司在法庭上称,原告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期货公司之一,经过多年经营努力,多年来的期货业务基本正常,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作出了贡献。2008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决定注销期望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2008年4月,原告从股东处获悉该消息。期望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注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证监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则表示,期望公司因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2005年7月、8月分别被各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无法持续经营,公司停业。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该公司仍持续停业,且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证监会认为,期望公司停业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遂根据期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监管告知书》注销原告许可证,程序是合法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证监会的行为维护了期货秩序,赢得了市场正面评价,对于原告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适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监会还表示,其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告知书,2008年3月25日,委托江苏证监局送达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的时候原告公司董事会拒绝签字,而是由其他董事代表签字确认。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一再强调,原告确实曾因资金困难暂停经营, 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至于其后来一直没有继续经营,是有原因的,并不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主要是因为被告下属江苏证监局于2005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公函,该公函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等三家期货交易所明确提出无限期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停止原告在三家交易所一切活动,冻结原告公司在三个交易所的经营资金帐户等要求。这份公函发出后,三家期货交易所依据公函停止了给原告开设新仓,冻结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帐户,造成了原告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原告认为,原告无法经营均是因为江苏证监局冻结原告帐户造成的,由于江苏证监局无限期冻结,导致原告即使筹集了资金也无法运行,因此原告公司停业理由是正当的。目前,原告公司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江苏证监局,要求依法确认江苏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违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对此被告证监会表示,被告始终认为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交纳结算准备金。原告在长达半年时间内,保证金远远不能满足交易所对其保证金的要求。证券监督机构在发现原告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后,积极督促原告整改,原告却一拖再拖,没有见到原告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而且股东放弃经营努力不再投资。针对此情形,江苏证监局依据监管要求向三家交易所通报了原告有关资金状况。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请求交易所限制开新仓。原告与江苏证监局的诉讼与本案诉讼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江苏证监局依照职权通知交易所停止开新仓是其职责所在,是交易所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原告期望公司在法庭上称,原告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期货公司之一,经过多年经营努力,多年来的期货业务基本正常,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作出了贡献。2008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决定注销期望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2008年4月,原告从股东处获悉该消息。期望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注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证监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则表示,期望公司因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2005年7月、8月分别被各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无法持续经营,公司停业。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该公司仍持续停业,且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证监会认为,期望公司停业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遂根据期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监管告知书》注销原告许可证,程序是合法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证监会的行为维护了期货秩序,赢得了市场正面评价,对于原告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适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监会还表示,其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告知书,2008年3月25日,委托江苏证监局送达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的时候原告公司董事会拒绝签字,而是由其他董事代表签字确认。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一再强调,原告确实曾因资金困难暂停经营, 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至于其后来一直没有继续经营,是有原因的,并不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主要是因为被告下属江苏证监局于2005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公函,该公函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等三家期货交易所明确提出无限期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停止原告在三家交易所一切活动,冻结原告公司在三个交易所的经营资金帐户等要求。这份公函发出后,三家期货交易所依据公函停止了给原告开设新仓,冻结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帐户,造成了原告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原告认为,原告无法经营均是因为江苏证监局冻结原告帐户造成的,由于江苏证监局无限期冻结,导致原告即使筹集了资金也无法运行,因此原告公司停业理由是正当的。目前,原告公司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江苏证监局,要求依法确认江苏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违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对此被告证监会表示,被告始终认为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交纳结算准备金。原告在长达半年时间内,保证金远远不能满足交易所对其保证金的要求。证券监督机构在发现原告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后,积极督促原告整改,原告却一拖再拖,没有见到原告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而且股东放弃经营努力不再投资。针对此情形,江苏证监局依据监管要求向三家交易所通报了原告有关资金状况。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请求交易所限制开新仓。原告与江苏证监局的诉讼与本案诉讼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江苏证监局依照职权通知交易所停止开新仓是其职责所在,是交易所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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