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法院人民陪审员“四员”作用发挥明显
2009-08-06 15:42:31
     中国法院网讯 (赵怀锐 李红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中,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四员”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今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900多件,91.6%的案件以调解和撤诉形式结案,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庭审前,提供必要阅卷时间,并详细向其介绍法律规定;庭审时,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发问,调查认为应当依法查明的事项;评议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平等行使权利等;协调多方面关系,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在经费、时间、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是发挥“协调员”作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社情、代表民意的优势,对于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深入街道社区、田间村头、班组车间等,注重以化解矛盾为主,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调解,今年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了6.4%。

  三是发挥“监督员”作用。坚持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密切配合,共同行使审判权,实行司法民主;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又及时搜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意见和反映,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予以采纳,促进了审判作风建设。

  四是发挥“宣传员”作用。培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宣传意识,积极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和审判知识,向所在单位以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宣传法院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片面认识,更加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有力地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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