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2009-07-08 16:2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素英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地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它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确保司法民主、公开、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的运行中存在着“陪而不审”等不完善的问题。本文就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做简要的分析。

  一、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到位。根据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或组织推荐想结合的原则,但是在基层法院实际的工作中,通常是法院决定在哪个单位寻找陪审员,然后通过跟相关单位联系,确定陪审员人选,通过这样的操作已经把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由选任变成了指定,指定的结果就是很多陪审员不是自愿参与到陪审工作中,也就导致了之后参加陪审工作的不积极性,不利于陪审工作的开展。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上存在难度。陪审员到法院参加案件审理,是不拿报酬的兼职,庭审中认真不认真,做得好不好,不影响对其本职工作得评价,导致了陪审员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庭前不愿主动了解案情、庭审迟到、二次开庭推托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有些案件,一次开庭以后,陪审员如果时间上不配合,二次开庭时间过长,影响案件及时审结。

  (三)科学使用人民陪审员尚需进一步规范和探索。当前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次数不均;院内部各业务厅使用陪审员不平衡,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较多,但由合议庭审理得民事案件一般均属疑难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导致使用人民陪审员人数明显偏少。

  (四)“陪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对法律知识得掌握和庭审驾驭能力得欠缺,少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意见;实际庭审中很少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评议,但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自己得独立见解,基本上是同意法官的意见,造成“陪而不审”现象长期存在。

  二、完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选任机制,注重源头。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的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制度上明确陪审员自责,强化监督。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他们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也是落实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明确职责同时,加大对合理有序的监督,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对不称职的按组织程序予以更换。而针对人民陪审员人员分散,工作不集中,难以实行职业监督的特点,法院保持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住所居委会、派出所的联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把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同职业法官相衔接,对其实施长效机制,防止管理一阵风和随意性。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考核制度,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次数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都能参加10次以上的陪审;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在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基础上,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各自特长,来确定他们参与不同的案件审理,并保证陪审员享有与其他法官同等的权利,庭前让陪审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庭中,根据其特长做好庭审分工,共同参与庭审调查、调解;庭审结束评议时,陪审员享有独立的表决权,合议庭应充分听取陪审员的评议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