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次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施行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该《决定》精神开展人民陪审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迈上法制化轨道。下面,笔者对涪陵区法院2005年至2008年来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详细统计并做出分析,期许能为更加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2005年4月,涪陵区法院按照《决定》规定及上级要求,通过推荐、报名、审查、提请任命等一系列程序,遴选人民陪审员38名。2008年9月 ,结合该院实际,补选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11名。现该院人民陪审员共计49名,占全院现有法官人数98名的50%。从性别结构看,男性38名,占77.5%;女性11名,占22.5%。从年龄结构看,年龄最大的72岁,最小的31岁,其中30—39岁的17人,占35%;40—49岁的10人,占20%;50—59岁的14人,占29%;60岁以上8人,占16%。从文化程度看,硕士研究生4人,占8%;本科学历19人,占39%;专科学历14人,占29%;中专、高中学历7人,占14%;初中学历5人,占10%。从专业技术职称看,高级职称10人,占20%;中级职称8人,占16%;助理职称2人,占4%;其余29人,占60%。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28人,占57%;民主党派5人,占10%;无党派人士16人,占33%。从职业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人,占37%,企事业单位职工26人,占53%,居民5人,占10%。从地理位置分布情况看,城区37人,占76%,乡镇(街道)8人,占16%,社区4人,占8%。
综上看出,该院人民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多数是党员或民主党派人士且系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较好,他们来自社会各界,来自不同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决定》颁布施行后,涪陵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以各种措施充分保障和促进人民陪审员参审各类案件,并确保案件质量、效率、效果。
2005年5月至当年底,该院人民陪审员共有75人次参加了51件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占全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991件的5%。参审案件全部为民商事案件。其中,该院依职权决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48件,占94%;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3件,占6%。属机关庭办理的案件9件,占18%;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42件,占82%。
2006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共有187人次参加了106件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占全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76件的9.9%。其中,参审的民商事案件98件,刑事案件8件;该院依职权决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104件,占98.1%;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2件,占1.9 %。属机关业务庭办理的案件34件,占32%;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72件,占68%。
2007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共有285人次参加了235件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占全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27件的23%。其中参审的民商事案件198件,刑事案件37件;该院依职权决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228件,占97%;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7件,占3%。属机关业务庭办理的案件67件,占28.5%;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168件,占71.5%。
2008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共有488人次参与审判各类案件387件,比前两年之和上升了13.5%,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占全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06件的38.5%。其中参审的民商事案件191件、刑事案件176件、行政诉讼案件20件。该院依职权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376件,占97.2%,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11件,占2.8%。属机关业务庭办理的案件264件,占68.3%;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123件,占31.7%。(见图表一)
图表一:涪陵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二)主要特点
综上看出,从《决定》施行至2008年,涪陵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职,不辱使命,近四年共计有1035人次参加了779件案件的审理。主要呈以下特点:
1、参审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
四年来,涪陵区法院对陪审工作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注重结合本院实际,切实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特别是近年来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一岗双责”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制定“一岗双责”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办案庭人民陪审工作任务,年终严格考核,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更多地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仅2008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就达387件,比前两年的总和还高出13.5个百分点,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也大大缓解了该院近期特别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见图表二)
图表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对比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由满足人民法庭人手不足的需要发展到全面参与全院各类案件的审理
由于人民法庭人手较少,有的最多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连一个合议庭的人手也不够,根本不能满足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需要,所以不得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从2005年—2007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的案件数量来看,多数是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随着涪陵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越来越重视,提高了机关办案法官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走出了以前认为人民陪审员大多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参与庭审工作只是走过场等误区,在办理案件中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参审的案件也由以前的民事案件为主扩大到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2008年,机关业务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就达264件,比各人民法庭的总和还高出一倍多。(见图表三)
图表三:陪审员参审人民法庭和机关业务庭承办案件对比
3、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数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近四年来,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仅有23件,约占参审案件的3%,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有756件,占参审案件的97%。(见图表四)
图表四: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案件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陪审员参审案件对比
三、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几年的实践,涪陵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多,人民群众通过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而参与司法的激情还不够高。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过去大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受传统司法习惯的制约和影响,人民群众对《决定》的进步意义还不够理解,这项制度尚未深入人心,因而极少有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其案件的审理,绝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参审率不一。仅以2008年为例,有的人民陪审员全年参审案件已突破100件次,而有的人民陪审员全年参审案件只有一、两件,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还没有参加过一次庭审。这既有人民陪审员受居住地域的影响,交通不便等原因,也有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繁忙导致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发生冲突及法院管理部门安排不当等原因。
三是少数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欠缺,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把握不准,个别陪审员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坐台观望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法院受经费、师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对人民陪审员后续培训即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培训不够,特别是集中培训的时间少,培训的覆盖面不够全面。二是少数人民陪审员忽视了对业务的学习和钻研,没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三是个别人民陪审员参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和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不能正确履行陪审职责。
四、完善人民陪审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是代表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生活,从而保持法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充分重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通过宣传提高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意识,自觉积极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自己所涉案件。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使用机制,解决参审不均
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使每一位人民陪审员视人民陪审工作为己任,积极投入人民陪审事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特长和专业优势,做到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针对性、实效性,解决参审不一问题。
(三)强化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其他法官具有同等权利,其地位和作用是相当重要的,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有相当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为此,必须强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陪审员队伍业务素质。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和师资力量,保障培训工作不走过场,不入形式。
(四)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良好的条件
一是要强化经费保障,满足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工作补贴等需要。二是要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日常管理。三是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为人民陪审员配置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四是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简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报销程序,为人民陪审员报销费用提供尽可能的便利。五是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矛盾。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