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专业性与司法的民众性如何统一
2009-07-07 13:3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涂青达
“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在现今司法得到认同和推广,司法为民排忧解难功能不断扩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旋律进一步奏强。如何以专业的司法、权威的裁判为当事人定分止争成为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中心议题,随之而来的,在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国情下,完全植根于西方司法的诉讼制度怎样贴近中国民生需求,实现诉讼的专业性与司法的民众性统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司法贴近民生,即使在高度崇尚法官超然中立、程序繁琐复杂的西方国家也并不是一个陌生词,如何让司法贴近民生、拉小法官权威与一般民众期待的差距成为司法行政管理层首要解决的问题。现今提倡“马锡五”式审判方式,进一步弘扬“马锡五”为民司法情愫和作风,这是中国司法有着西方司法无法比拟的优势。司法贴近民生,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满意,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司法现状不断融合,法院的公信力也不断提升,这才是中国司法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司法贴近民生是我国司法的渊源
新中国成立,旧的司法体制废弃,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立法,修改法律法规体系而形成的,相反,是底层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及少量的法律在实践中慢慢摸索的。那个时候,在司法领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靠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包括调查取证、法官断案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都可以在亲切而友好的“拉家常”般过程中实现较公正处理。法官不可能远离群众,群众也脱离不了法官,那个时候经常见到的情形是党的司法工作人员走乡串户的知民情、解难事,司法工作的群众认同度非常高。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主要特点是简化诉讼程式,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强调司法工作要有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可以说,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始步于全心全意为民众解决纷争困扰,维护社会稳定久安。现代司法概念、司法技术、司法程式引入和培植,并不能改变司法的人民性这个本质,相反,应该以是否符合司法的人民性这个核心判断标准来衡量所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坚决摒弃为少数人谋利、为强势群体服务的司法程式的引入,绝不能让法庭蜕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把法官打造为对弱势群体公正需求无动于衷的“超然中立者”,坚决防止“有钱无理照样赢官司”现象。司法贴近民生,发扬老一辈司法先贤朴实的工作作风,弘扬为民解困的人生情愫,恰当运用司法技巧,大力挖掘工作经验,使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心坎上。
二、司法贴近民生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必须贴近民生才能服务于人民,才可以经得起人民监督。涉诉信访对法院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从一个侧面反映现今司法与群众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其中有多种原因,有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阵痛”,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群众观念的淡薄,既有民众对公正司法的过高要求,也有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各种疑难问题。但无论制度如何自我完善,时代怎样变化,人民司法的本质特点始终如一。试想,司法先辈们依靠粗疏的法律规定及原则性的原则规定,在对敌斗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为民众真心实意司法,赢得广大民众广泛赞许,党的执政基础不断牢固,在现今物质条件极大丰富提高,社会趋于稳定和谐环境下,我们更有理由为民掌好司法权,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是有机统一的。政治性要求司法必须为绝大多数民众服务,法律性系司法所依据的规定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意愿,司法不能背离人民要求和期待“自生自发”,司法过程也不能“自我逻辑演绎推理”得出解决方案,必须依靠群众,受群众监督,才能取信于群众,司法权所产生的根基才能不断加牢。司法贴近民生并不是让法官取悦于当事人,尤其是受迫了无理的涉诉信访压力改变合法合理的裁判,而是司法工作成员要尽量用群众听得懂的司法语言、看得明白的司法方式,理解得了的工作程式在透明的情形下司法,切忌利用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糊弄当事人,损伤群众利益。同时也尽量用调解、协调方式,平衡利益冲突,消解对立情绪,用群众喜闻乐见方式,营造平和友善氛围,激发理性意识,引导涉诉双方双赢共和解决纠纷。涂青达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司法贴近民生,即使在高度崇尚法官超然中立、程序繁琐复杂的西方国家也并不是一个陌生词,如何让司法贴近民生、拉小法官权威与一般民众期待的差距成为司法行政管理层首要解决的问题。现今提倡“马锡五”式审判方式,进一步弘扬“马锡五”为民司法情愫和作风,这是中国司法有着西方司法无法比拟的优势。司法贴近民生,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满意,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司法现状不断融合,法院的公信力也不断提升,这才是中国司法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司法贴近民生是我国司法的渊源
新中国成立,旧的司法体制废弃,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立法,修改法律法规体系而形成的,相反,是底层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及少量的法律在实践中慢慢摸索的。那个时候,在司法领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靠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包括调查取证、法官断案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都可以在亲切而友好的“拉家常”般过程中实现较公正处理。法官不可能远离群众,群众也脱离不了法官,那个时候经常见到的情形是党的司法工作人员走乡串户的知民情、解难事,司法工作的群众认同度非常高。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主要特点是简化诉讼程式,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强调司法工作要有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可以说,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始步于全心全意为民众解决纷争困扰,维护社会稳定久安。现代司法概念、司法技术、司法程式引入和培植,并不能改变司法的人民性这个本质,相反,应该以是否符合司法的人民性这个核心判断标准来衡量所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坚决摒弃为少数人谋利、为强势群体服务的司法程式的引入,绝不能让法庭蜕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把法官打造为对弱势群体公正需求无动于衷的“超然中立者”,坚决防止“有钱无理照样赢官司”现象。司法贴近民生,发扬老一辈司法先贤朴实的工作作风,弘扬为民解困的人生情愫,恰当运用司法技巧,大力挖掘工作经验,使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心坎上。
二、司法贴近民生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必须贴近民生才能服务于人民,才可以经得起人民监督。涉诉信访对法院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从一个侧面反映现今司法与群众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其中有多种原因,有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阵痛”,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群众观念的淡薄,既有民众对公正司法的过高要求,也有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各种疑难问题。但无论制度如何自我完善,时代怎样变化,人民司法的本质特点始终如一。试想,司法先辈们依靠粗疏的法律规定及原则性的原则规定,在对敌斗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为民众真心实意司法,赢得广大民众广泛赞许,党的执政基础不断牢固,在现今物质条件极大丰富提高,社会趋于稳定和谐环境下,我们更有理由为民掌好司法权,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是有机统一的。政治性要求司法必须为绝大多数民众服务,法律性系司法所依据的规定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意愿,司法不能背离人民要求和期待“自生自发”,司法过程也不能“自我逻辑演绎推理”得出解决方案,必须依靠群众,受群众监督,才能取信于群众,司法权所产生的根基才能不断加牢。司法贴近民生并不是让法官取悦于当事人,尤其是受迫了无理的涉诉信访压力改变合法合理的裁判,而是司法工作成员要尽量用群众听得懂的司法语言、看得明白的司法方式,理解得了的工作程式在透明的情形下司法,切忌利用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糊弄当事人,损伤群众利益。同时也尽量用调解、协调方式,平衡利益冲突,消解对立情绪,用群众喜闻乐见方式,营造平和友善氛围,激发理性意识,引导涉诉双方双赢共和解决纠纷。涂青达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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