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界定企业间产权归属 国资委被判败诉
2009-07-03 16:00:15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崔丽
历经五年诉讼,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下简称“丰田中心”)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哈尔滨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下简称“广来公司”)之间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纷争终于落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国资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国资委对原告侵权部分的行政行为。这起国内首宗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纷定的最终结局,意味着代表国资委以发函的形式界定企业间产权归属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此案缘于丰田中心因经营了十几年的资产被国资委办公厅界定为国有,从而在一系列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接连败诉。丰田中心是由王建斌个人承包的4家单位共同投资组建,属全民与集体所有制联营。在经营中,与广来公司发生财产权属纠纷。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对丰田中心等提起诉讼称,广来公司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公司,丰田中心是由他们投资的,故请求法院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系国有资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
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均判决丰田中心败诉,财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其依据是国资委出具的一份《产权界定意见函》中,界定丰田中心的资产为国有。丰田中心认为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侵犯了其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中院以国资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8年10月,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显然超越了有关规定中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权的限定,应予撤销。国资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最终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引发业界对国资委双重身份的思考。此案中,国资委是广来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当事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但与广来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又属于行政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委的一个重要身份是出资人代表,而除了出资人代表的股东职能,国资委还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对于国资委拥有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职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回避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国资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国资委对原告侵权部分的行政行为。这起国内首宗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纷定的最终结局,意味着代表国资委以发函的形式界定企业间产权归属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此案缘于丰田中心因经营了十几年的资产被国资委办公厅界定为国有,从而在一系列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接连败诉。丰田中心是由王建斌个人承包的4家单位共同投资组建,属全民与集体所有制联营。在经营中,与广来公司发生财产权属纠纷。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对丰田中心等提起诉讼称,广来公司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公司,丰田中心是由他们投资的,故请求法院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系国有资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
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均判决丰田中心败诉,财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其依据是国资委出具的一份《产权界定意见函》中,界定丰田中心的资产为国有。丰田中心认为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侵犯了其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中院以国资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8年10月,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显然超越了有关规定中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权的限定,应予撤销。国资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最终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引发业界对国资委双重身份的思考。此案中,国资委是广来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当事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但与广来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又属于行政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委的一个重要身份是出资人代表,而除了出资人代表的股东职能,国资委还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对于国资委拥有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职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回避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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