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09-07-01 16:3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书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具体,操作标准不统一等原因,人民陪审员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上存在缺陷。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只笼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公民担任,使得法院在选任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导致人民陪审员遴选随意性过大。

  二是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员职权规定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限制,无法对案件有独到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陪审员了解案情、解读法理、相互协商,这对工作量与日俱增的法官来说是个累赘,从而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的情况存在。

  三是人民陪审员待遇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未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上法院经费紧张,使得人民陪审员待遇难以落实。

  四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程序范围狭窄。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与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作为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陪审员参与执行和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一样,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应当有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

  五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穿着与法官不协调。人民陪审员虽参与法庭审判,但是没有制式服装,亦无胸徽等明显性标志,有时和法官同庭审判时同法官穿着颜色、式样不统一,与法庭严肃的环境极不协调,有损人民陪审员形象和权威。

  为此,睢阳区法院通过调研,建议从五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规范和改革。

  一是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一要把好进人关,注意吸收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陪审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要把好业务素质关,优先考虑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三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等条件。

  二是明确职权,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改变现在“一揽子”式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有法可依,有具体标准可循。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支付标准,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待遇问题,改变人民陪审员“同工不同酬”现状,消除后顾之忧,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四是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积极构建以人民陪审员为主的城乡协助执行网络,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解决执行员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问题,增加执行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并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等优势。

  五是为人民陪审员统一配备制服、胸卡、工作证。人民陪审员制服与法官制服相协调,制服上印有人民陪审员标志,参加庭审时勿必配戴胸卡,携带工作证。提升人民陪审员形象,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和责任心,树立维护陪审员权威。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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