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55岁被批准退休 女职工告赢劳保局
2009-06-17 15:51:03
     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曹女士未满55岁,却被工厂要求退休,而劳保局还批准了这项退休申请,为此曹女士将市劳保局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市劳保局针对曹女士退休问题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市劳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曹女士出生于1956年,于1991年进入北京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走上了管理岗位。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和曹女士办理了单位内部退休手续,把曹女士定为无岗人员。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曹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朝阳区劳予以批准。

  曹女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应为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自己所从事的是工厂管理岗位工作,应当55岁再退休。曹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08年7月朝阳劳保局撤销了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

  北京市劳保局进行了书面审查后,于2008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朝阳劳保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国营北京曙光电机厂退休审批的决定》,恢复朝阳劳保局对曹女士退休的核准行为。

  为此,曹女士将市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是劳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中院认为,根据《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均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应当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此案中,曙光电机厂针向市劳保局提出撤销该决定的复议申请,曹淑琴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享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市劳保局受理后,未通知曹淑琴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淑琴依上述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相关权益的利益,故市劳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法院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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