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2009-06-17 14:2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炜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对我们政法工作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新要求。作为一名政法战线上的新兵,结合一年来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和工作目标的思考,我有一些想法和体会。
司法途径作为一条重要的民意表达渠道,我们应该注重保持这条渠道的畅通,使其正确的反映群众意愿。曾经听到一位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说过,“我曾经想找几个兄弟出面把事情处理了,但思考再三后我还是选择了走法律途径,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的确,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一直没能有一条畅通的表达民意、解决问题的的渠道。人民群众不相信法律,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反而更多的依靠自己的力量,选择私力救济去处理矛盾。当这种私力救济越过法律的边界就会造成矛盾的激化,社会的动荡。因此,保持一条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法院就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和群众的沟通,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了解群众的意愿,了解民生疾苦。我们可以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生,把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作为法院追求的工作目标,把审判工作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审判岗位作为服务民众的平台,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满意。
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多管齐下,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首先要落实便民举措,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人有情”。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的印象总是冷冰冰的,不愿意和法院扯上关系,不愿意诉诸法律去解决问题。为了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我们应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落实便民举措。对待当事人或前来咨询的群众,我们要耐心听取陈述,细心阅看材料,细心指导诉讼,做到态度不生硬,遇事不推诿,对人不冷落,实心实意的帮助其解决问题。有人曾经对法官的楷模——宋鱼水有这样的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了司法的温度。”是的,这种司法的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自己被重视了。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对待案件要多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想一想,容人性于冰冷的法律规则之中,让当事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和希望,从而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其次,司法要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人民群众在出现了现实困难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法院的信任,是对法律的期待。这就对我们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了不辜负这种殷切期望,为了不辱神圣的使命,我们应该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最大程度的去发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平正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对我们法院工作的肯定和认同。在我们法院立案大厅里醒目悬挂着三项承诺:“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这正是法院一直以来所践行的承诺,是法院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写照。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司法领域所出现的许多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的业务不熟、专业不精,而是因为思想观念上出了问题,在道德操守上降低了要求,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是我们始终应该警醒的。
再次,实现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群众合理诉求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我们应该不拘泥于成文规则,不局限于法律条款,从发现事实,实现群众利益的要求出发,既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又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问题,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我们法院已经在推行的“判后答疑”工作。这项举措是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疑惑,法官以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结果的形成,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案件的实体审判和程序产生错误认识。目前,“判后答疑”已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我们以后应该进一步加强。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项独特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化解矛盾为主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尽可能的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司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我们只有做到爱岗敬业,勇于面对压力;只有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探索,才能胜任这项光荣而神圣的工作。大浪淘沙,真金百炼,有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更需要的是心灵的准绳。这种准绳,那就是---我们将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将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肯定联系在一起,树立大局意识、社会意识、责任意识。只有在新的高度上定位我们的工作,重新审视个人的优势和不足,积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这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
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法律至上,这是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的美好图景。这正是我们司法工作一直所追求的一个梦想、一个目标。我们正豪情万丈、意气风发的为之而不懈努力着!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司法途径作为一条重要的民意表达渠道,我们应该注重保持这条渠道的畅通,使其正确的反映群众意愿。曾经听到一位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说过,“我曾经想找几个兄弟出面把事情处理了,但思考再三后我还是选择了走法律途径,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的确,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一直没能有一条畅通的表达民意、解决问题的的渠道。人民群众不相信法律,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反而更多的依靠自己的力量,选择私力救济去处理矛盾。当这种私力救济越过法律的边界就会造成矛盾的激化,社会的动荡。因此,保持一条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法院就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和群众的沟通,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了解群众的意愿,了解民生疾苦。我们可以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生,把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作为法院追求的工作目标,把审判工作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审判岗位作为服务民众的平台,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满意。
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多管齐下,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首先要落实便民举措,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人有情”。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的印象总是冷冰冰的,不愿意和法院扯上关系,不愿意诉诸法律去解决问题。为了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我们应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落实便民举措。对待当事人或前来咨询的群众,我们要耐心听取陈述,细心阅看材料,细心指导诉讼,做到态度不生硬,遇事不推诿,对人不冷落,实心实意的帮助其解决问题。有人曾经对法官的楷模——宋鱼水有这样的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了司法的温度。”是的,这种司法的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自己被重视了。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对待案件要多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想一想,容人性于冰冷的法律规则之中,让当事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和希望,从而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其次,司法要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人民群众在出现了现实困难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法院的信任,是对法律的期待。这就对我们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了不辜负这种殷切期望,为了不辱神圣的使命,我们应该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最大程度的去发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平正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对我们法院工作的肯定和认同。在我们法院立案大厅里醒目悬挂着三项承诺:“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这正是法院一直以来所践行的承诺,是法院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写照。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司法领域所出现的许多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的业务不熟、专业不精,而是因为思想观念上出了问题,在道德操守上降低了要求,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是我们始终应该警醒的。
再次,实现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群众合理诉求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我们应该不拘泥于成文规则,不局限于法律条款,从发现事实,实现群众利益的要求出发,既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又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问题,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我们法院已经在推行的“判后答疑”工作。这项举措是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疑惑,法官以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结果的形成,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案件的实体审判和程序产生错误认识。目前,“判后答疑”已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我们以后应该进一步加强。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项独特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化解矛盾为主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尽可能的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司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我们只有做到爱岗敬业,勇于面对压力;只有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探索,才能胜任这项光荣而神圣的工作。大浪淘沙,真金百炼,有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更需要的是心灵的准绳。这种准绳,那就是---我们将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将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肯定联系在一起,树立大局意识、社会意识、责任意识。只有在新的高度上定位我们的工作,重新审视个人的优势和不足,积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这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
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法律至上,这是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的美好图景。这正是我们司法工作一直所追求的一个梦想、一个目标。我们正豪情万丈、意气风发的为之而不懈努力着!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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