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收时节粮种问题起纷争 法官数次登门妥调结
2009-06-10 16:54:06
     中国法院网讯 (魏胜磊 闫瑾)  “多亏大通区法院的法官及时立案、上门调解,要不我们邻里六户一年的辛勤劳作可就白费喽……”6月9日,家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的曹某等六户农民一边办理撤诉申请,一边感慨地说。

  2009年5月,曹某、徐某、朱某等同村六户农民相继来到淮南市大通区法院,诉称去年春播时节,他们从家住本市洛河镇的吕某家中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的小麦粮种,按时令播种后,认真进行施肥、喷药、灌溉等田间劳作管理,本盼望来年有个好收成;谁料自进入今年3月该品种小麦长势出现明显异常,与同期播种的其他品种小麦相差甚远,并伴有大量死亡现象,现几近绝收已成定局。为此,六原告找到吕某要求赔偿无果后,便投诉至大通区消费者协会,希望消协能给个说法。大通区消协受理查证属实后,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调解,在消协努力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口头赔偿协议,但后因吕某反悔,事情再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六名农户将吕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大通区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考虑六名原告都是以种植粮食为生的农民,如不及时化解纷争必然影响他们未来一年的家庭生活稳定,也很容易引发群体性过激事件。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利民的原则,民二庭庭长常斌和承办法官朱邦武第一时间与被告人吕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并决定尽最大可能在最短时间促成原被方和解。

  面对原告的言辞激愤,被告的消极懈怠,承办法官不辞辛苦数次深入原、被告家中,积极与被告人吕某沟通,依法释案、辨法析理,悉心了解其对原告诉求的真实看法和认可程度;同时结合法理、事理、情理引导原告方合理表达诉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逐渐弥合分歧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及时组织现场调解,最终六名原告与被告握手言和,被告吕某主动地履行约定的相关赔偿义务,并对承办法官及时、耐心、细致的调处表示感谢。

  6月9日,相继获赔的6名原告相约来到法院,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约定已如期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大通区法院审理认为,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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