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宿厂外出车祸算工伤 单位委屈告劳保局败诉
2009-05-22 13:44:43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江妍 陈珊珊
3个月内接连两名员工发生车祸,并且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感觉十分委屈,在他们看来,这两名员工出事都有“咎由自取”的成分:一位不住单位安排的宿舍,非跑到外面去住宿;另一位不坐指定班车,却搭乘他人摩托车。因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这家单位近日将江宁区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留宿厂外遇车祸
李女士是江宁某服装厂的工人。去年7月5日下午6点50分,她骑助力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大巴发生碰撞,摔伤了头部。年底,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她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受伤的情形。她所在单位不服此认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裁定。今年年初,该公司将江宁区劳保局告上法院。
“公司已经为她安排宿舍,她应当在公司住宿,可她偏偏跑到外面去住,结果出了事,不是自己的责任吗?”该公司认为,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一定要住在单位安排的宿舍里,李女士有权选择在厂外租房居住,她在回住处的途中出车祸,符合下班的合理路线。据此,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未坐班车遇车祸
杨女士也是这家服装厂的职工。2008年10月8日上午7时许,她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致左胫骨骨折、头皮裂伤。去年年底,江宁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女士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但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维持原裁定。该公司认为,杨女士出车祸不属于工伤,今年初,他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他们特意雇了班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杨女士平时都是坐班车上下班,数十名员工可证明,但事发那天,她却一反常态,在班车到来之前就坐了他人的摩托车离开。另外,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7点半,杨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她应当到岗的时间,所以出车祸不算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是坐班车上班,还是自行上班,职工有自主选择权。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就认定为工伤。至于杨女士是否迟到,该公司未能提供考核记录。因此驳回单位诉求。
留宿厂外遇车祸
李女士是江宁某服装厂的工人。去年7月5日下午6点50分,她骑助力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大巴发生碰撞,摔伤了头部。年底,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她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受伤的情形。她所在单位不服此认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裁定。今年年初,该公司将江宁区劳保局告上法院。
“公司已经为她安排宿舍,她应当在公司住宿,可她偏偏跑到外面去住,结果出了事,不是自己的责任吗?”该公司认为,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一定要住在单位安排的宿舍里,李女士有权选择在厂外租房居住,她在回住处的途中出车祸,符合下班的合理路线。据此,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未坐班车遇车祸
杨女士也是这家服装厂的职工。2008年10月8日上午7时许,她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致左胫骨骨折、头皮裂伤。去年年底,江宁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女士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但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维持原裁定。该公司认为,杨女士出车祸不属于工伤,今年初,他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他们特意雇了班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杨女士平时都是坐班车上下班,数十名员工可证明,但事发那天,她却一反常态,在班车到来之前就坐了他人的摩托车离开。另外,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7点半,杨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她应当到岗的时间,所以出车祸不算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是坐班车上班,还是自行上班,职工有自主选择权。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就认定为工伤。至于杨女士是否迟到,该公司未能提供考核记录。因此驳回单位诉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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