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病死看守所肋骨断三根 公安被判未尽职责
2009-05-15 13:49:27 |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儿子涉嫌故意杀人被关进了看守所,1个月后病死,60多岁的邹老汉将渝中区公安分局起诉到法院。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安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嫌疑人3根肋骨骨折,违反了《看守所条例》。
嫌犯突然病死
2006年10月,四川泸州的邹老汉接到儿子被拘的通知,赶到重庆。
他了解到,当月8日13时许,其子邹林在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人后逃窜。他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摔在桥下草坪,被民警抓获。次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并被关进了看守所。因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2006年10月16日8时许,同监舍人员发现邹林异常,遂向值班民警报告,民警立即将其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邹林于当日10时许死亡。
市检察院对邹林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结论为:邹林因患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双肺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
家人提起诉讼
邹老汉与老伴先向渝中区公安分局提起确认看守所行为违法的申请,回复称不违法后,他们向市公安局提起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前述决定。邹老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邹林右侧4、5、6肋骨在腋前线处骨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老汉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未经医院核对无误加盖签章予以确认,不能证明该分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为此,法院驳回了邹老汉的诉求。
判决公安有责
邹老汉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邹林进看守所时,被检查出双下肢有轻微擦伤,未发现肋骨骨折,因而可以认定骨折发生在他进看守所之后。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邹林的死亡与其肋骨所受之伤无关,但不能证明与渝中区公安分局的监管职责无关。因此,按照被告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认定渝中区公安分局未对邹林尽到监管职责,违反了《看守所条例》。
嫌犯突然病死
2006年10月,四川泸州的邹老汉接到儿子被拘的通知,赶到重庆。
他了解到,当月8日13时许,其子邹林在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人后逃窜。他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摔在桥下草坪,被民警抓获。次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并被关进了看守所。因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2006年10月16日8时许,同监舍人员发现邹林异常,遂向值班民警报告,民警立即将其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邹林于当日10时许死亡。
市检察院对邹林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结论为:邹林因患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双肺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
家人提起诉讼
邹老汉与老伴先向渝中区公安分局提起确认看守所行为违法的申请,回复称不违法后,他们向市公安局提起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前述决定。邹老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邹林右侧4、5、6肋骨在腋前线处骨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老汉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未经医院核对无误加盖签章予以确认,不能证明该分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为此,法院驳回了邹老汉的诉求。
判决公安有责
邹老汉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邹林进看守所时,被检查出双下肢有轻微擦伤,未发现肋骨骨折,因而可以认定骨折发生在他进看守所之后。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邹林的死亡与其肋骨所受之伤无关,但不能证明与渝中区公安分局的监管职责无关。因此,按照被告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认定渝中区公安分局未对邹林尽到监管职责,违反了《看守所条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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