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现状及原因分析
2009-05-08 16:2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留兵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四个年头。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经过多方的努力不断完善,但是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落实贯彻陪审员制度过程中仍发现该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尤为严重,亟待加以解决。
陪审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虎丘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0名,大多数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从企业、农村干部、新苏州人等人群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几乎没有。
陪审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上看,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最多,民事、行政较少;在参审率上,有的陪审员一年参审累计多达266个案件,有的一年则只参加一两个案件的审理。
陪审员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它权力都与法官是同等的,而在陪审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自身底气不足等多种原因,多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陪审员的管理使用没有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陪审员分布在不同的行业岗位,有的本职工作繁忙,无可替换;有的陪审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组庭必须要提前约定,无法随机抽取和硬性安排;有的在临近开庭时,因本职工作不能参加,给庭审造成不便,影响审判的严肃性。
对陪审员制度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社会上对陪审员工作还缺乏一定的认识,一些单位或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态度消极,也极少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让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要求。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合理调整、配置人民陪审员。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调整程序,选拔具有一定法律专业水平和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员,增加社区有文化、有威望的街道干部或社会人员,从而使陪审员能真正行使其职责。
(二)加强培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针对陪审员陪审“偏科”的现象,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如法制讲座、观摩庭审、审案经验交流等,拓展人民陪审员的思路,开阔人民陪审员的视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水平;要给人民陪审员订阅专业系统的法律学习资料,调动其自身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庭审水平。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要把好选任入关口,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质量;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履历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要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由于陪审员的原因导致的错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追究。
(四)加强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要让社会知道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义务,让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的制度的认知度,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陪审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虎丘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0名,大多数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从企业、农村干部、新苏州人等人群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几乎没有。
陪审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上看,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最多,民事、行政较少;在参审率上,有的陪审员一年参审累计多达266个案件,有的一年则只参加一两个案件的审理。
陪审员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它权力都与法官是同等的,而在陪审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自身底气不足等多种原因,多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陪审员的管理使用没有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陪审员分布在不同的行业岗位,有的本职工作繁忙,无可替换;有的陪审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组庭必须要提前约定,无法随机抽取和硬性安排;有的在临近开庭时,因本职工作不能参加,给庭审造成不便,影响审判的严肃性。
对陪审员制度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社会上对陪审员工作还缺乏一定的认识,一些单位或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态度消极,也极少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让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要求。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合理调整、配置人民陪审员。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调整程序,选拔具有一定法律专业水平和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员,增加社区有文化、有威望的街道干部或社会人员,从而使陪审员能真正行使其职责。
(二)加强培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针对陪审员陪审“偏科”的现象,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如法制讲座、观摩庭审、审案经验交流等,拓展人民陪审员的思路,开阔人民陪审员的视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水平;要给人民陪审员订阅专业系统的法律学习资料,调动其自身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庭审水平。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要把好选任入关口,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质量;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履历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要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由于陪审员的原因导致的错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追究。
(四)加强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要让社会知道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义务,让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的制度的认知度,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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