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反限行规定被罚 司机不服起诉交警
2009-05-05 15:42:44
     中国法院网讯 (王丽英)  认为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因违反限行规定被罚款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朝阳交通支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张先生称,今年1月13日,自己开着车在东三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当他从光华路出口驶出主路时,被交通警察拦住,交警随即告知其违反限行规定,并做出处罚决定。次日,张先生缴纳了罚款。

  张先生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而张先生被罚款当时即1月13日,机动车按车牌号限行依据的是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决定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该通告并非法律法规,也不是地方规章,因此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故诉至法院。

  据悉,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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