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发挥“五大员”作用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
2009-04-24 11:35: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溪湖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自2005年5月首批任命人民陪审员以来,经过补充调整,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4人,占现任法官80%。 四年来,该院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以强化人民陪审工作为载体,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紧紧抓住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管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执行案件“陪执员”、法律服务“宣传员”、矫治少年犯罪“帮教员”、沟通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联络员”作用。
一、坚持标准,抓住人民陪审员“选任环节”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发挥出陪审制度的作用。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既要充分考虑陪审员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又尽量选用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的人来担任陪审员,同时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道德标准。2005年4月,溪湖区法院首批选任人民陪审员21名。由于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任免了27名。目前34名人民陪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31人,有21人系法律专业毕业,4人通过司法考试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14人,公司企业5人,退休干部、退休教师4人,社区工作者4人,法律专业毕业的城市和农村居民7人。队伍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是一支文化素养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基础,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陪审员队伍。
二、多措并举,抓住人民陪审员“使用环节”
一是拓宽陪审员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在执行、听证等环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有力地化解了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庞××排除道路交通妨碍、恢复通道原状一案,是一件多年未执结的老大难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石桥子地区“出名”的上访户。由于历史原因,邻里关系积怨较深,加上涉及土地补偿问题,双方更是寸土不让,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针对这种火药味十足的局面,法院主动邀请石桥子地区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双方听证会,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在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强制将妨碍排除,使多年积案得以解决,在石桥子地区产生较大的影响,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面的法律效果。近两年来,溪湖区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至今已在二十余件矛盾复杂的“骨头案”中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效发挥“陪执员”作用。
二是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在调解邓某某诉某机关宾馆承包纠纷一案中,人民陪审员结合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决定的理解,从法理、情理、事理多个角度对当事双方进行思想疏导,同时以自己参与处理的一起成功案例,阐述了“和谐社会人人享、和谐社会人人建”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理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承办法官的分析,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有效地发挥了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作用。
三是为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我们主动与关工委协调,聘请了原教育局长、人大主任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教师担任少年法庭陪审员,庭审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走访、调查失足少年的家庭、学校,剖析其犯罪道路社会成因。庭审中,陪审员以长辈、领导、老师的角度入情入理的发言,不但教育少年犯认罪伏法,而且教育感动了家长,许多家长和孩子一起痛哭流涕,失足少年纷纷表示要认真改造,回归社会。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帮教员”作用。
四是针对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该院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庭审或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一方面为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联络员”作用。
五是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在普法宣传中的特殊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后,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精神和了解的法律规定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因此,法院通过人民陪审员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有效地发挥了法制“宣传员”作用。
在发挥人民陪审员五大员作用同时,溪湖区法院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任人民陪审员特殊作用。在执行某些受到有关机关干涉和相关部门不积极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时,溪湖区法院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其特殊身份监督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制度,狠抓人民陪审员管理环节。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职能部门,即陪审员组织考核、提请任命、教育培训、人事管理由政工部门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庭负责。二是明确了案件陪审范围和考核数量标准。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确定每个庭室每月使用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并列入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目标考评内容;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审案件数不少于5件,并作为人民陪审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三是明确了考核监督内容。院政工部门会同业务庭室加强对陪审员的考核监督,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业内外监督相结合,考核监督情况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四是适时调整,变陪审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对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不便继续留任的陪审员,对不适合、不愿意参加庭审不尽职责的陪审员,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罢免,及时增选一批新的陪审员,给陪审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五是变集中管理方式为庭室分散管理。各庭室根据庭审安排,灵活使用陪审员,即增强了审判员和陪审员自主能力,又避免陪审员“庭审撞车”、盲目安排等弊端。六是坚持实用型培训为主,边参审边学习。采取干什么学什么和“一带一”方式加强陪审员学习培训。七是建立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为陪审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八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动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积极性,确保其在履行职务期间经济上不受损失。九是选树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示范引路作用。近年来,该院积极推荐、选树了以史贵生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人民陪审员,并对他们的经验做法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
四年来,溪湖区法院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176件,其中刑事案件278件,民事案件1544件,现场执行、听证案件249件,行政案件5件,每位陪审员年均参审案件17.4件。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案件逐年增多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一、坚持标准,抓住人民陪审员“选任环节”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发挥出陪审制度的作用。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既要充分考虑陪审员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又尽量选用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的人来担任陪审员,同时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道德标准。2005年4月,溪湖区法院首批选任人民陪审员21名。由于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任免了27名。目前34名人民陪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31人,有21人系法律专业毕业,4人通过司法考试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14人,公司企业5人,退休干部、退休教师4人,社区工作者4人,法律专业毕业的城市和农村居民7人。队伍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是一支文化素养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基础,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陪审员队伍。
二、多措并举,抓住人民陪审员“使用环节”
一是拓宽陪审员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在执行、听证等环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有力地化解了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庞××排除道路交通妨碍、恢复通道原状一案,是一件多年未执结的老大难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石桥子地区“出名”的上访户。由于历史原因,邻里关系积怨较深,加上涉及土地补偿问题,双方更是寸土不让,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针对这种火药味十足的局面,法院主动邀请石桥子地区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双方听证会,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在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强制将妨碍排除,使多年积案得以解决,在石桥子地区产生较大的影响,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面的法律效果。近两年来,溪湖区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至今已在二十余件矛盾复杂的“骨头案”中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效发挥“陪执员”作用。
二是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在调解邓某某诉某机关宾馆承包纠纷一案中,人民陪审员结合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决定的理解,从法理、情理、事理多个角度对当事双方进行思想疏导,同时以自己参与处理的一起成功案例,阐述了“和谐社会人人享、和谐社会人人建”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理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承办法官的分析,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有效地发挥了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作用。
三是为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我们主动与关工委协调,聘请了原教育局长、人大主任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教师担任少年法庭陪审员,庭审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走访、调查失足少年的家庭、学校,剖析其犯罪道路社会成因。庭审中,陪审员以长辈、领导、老师的角度入情入理的发言,不但教育少年犯认罪伏法,而且教育感动了家长,许多家长和孩子一起痛哭流涕,失足少年纷纷表示要认真改造,回归社会。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帮教员”作用。
四是针对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该院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庭审或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一方面为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联络员”作用。
五是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在普法宣传中的特殊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后,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精神和了解的法律规定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因此,法院通过人民陪审员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有效地发挥了法制“宣传员”作用。
在发挥人民陪审员五大员作用同时,溪湖区法院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任人民陪审员特殊作用。在执行某些受到有关机关干涉和相关部门不积极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时,溪湖区法院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其特殊身份监督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制度,狠抓人民陪审员管理环节。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职能部门,即陪审员组织考核、提请任命、教育培训、人事管理由政工部门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庭负责。二是明确了案件陪审范围和考核数量标准。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确定每个庭室每月使用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并列入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目标考评内容;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审案件数不少于5件,并作为人民陪审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三是明确了考核监督内容。院政工部门会同业务庭室加强对陪审员的考核监督,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业内外监督相结合,考核监督情况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四是适时调整,变陪审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对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不便继续留任的陪审员,对不适合、不愿意参加庭审不尽职责的陪审员,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罢免,及时增选一批新的陪审员,给陪审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五是变集中管理方式为庭室分散管理。各庭室根据庭审安排,灵活使用陪审员,即增强了审判员和陪审员自主能力,又避免陪审员“庭审撞车”、盲目安排等弊端。六是坚持实用型培训为主,边参审边学习。采取干什么学什么和“一带一”方式加强陪审员学习培训。七是建立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为陪审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八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动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积极性,确保其在履行职务期间经济上不受损失。九是选树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示范引路作用。近年来,该院积极推荐、选树了以史贵生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人民陪审员,并对他们的经验做法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
四年来,溪湖区法院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176件,其中刑事案件278件,民事案件1544件,现场执行、听证案件249件,行政案件5件,每位陪审员年均参审案件17.4件。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案件逐年增多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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