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2009-04-20 11:27:44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应妮 孙宇挺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十日在此间举行,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了规定。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还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还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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