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欲为解决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立法
2009-04-20 11:24:58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孙宇挺 应妮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二十日再度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详细列举了有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各种纠纷。这部法律草案有关规定有望在不久后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今天举行,第二次审议这部曾于六次会议时初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也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原先在草案初审稿中规定为仲裁范围之内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修改后的草案中表述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考虑到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草案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据介绍,如此立法初衷在于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更容易化解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有关法律人士也指出,仲裁是又裁又审,跟民商事仲裁不一样,民商事仲裁是或裁或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完后某方不服或认为裁得不公,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去年十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今天举行,第二次审议这部曾于六次会议时初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也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原先在草案初审稿中规定为仲裁范围之内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修改后的草案中表述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考虑到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草案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据介绍,如此立法初衷在于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更容易化解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有关法律人士也指出,仲裁是又裁又审,跟民商事仲裁不一样,民商事仲裁是或裁或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完后某方不服或认为裁得不公,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去年十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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