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注重“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009-06-23 09:34:1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菲 张晓松
22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专门增加“调解”一章,以此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强化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根据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草案强调,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强化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根据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草案强调,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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