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人民陪审制度活力要把好“三关”
2009-04-16 11:1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伟华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有强大生命力的,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仍至司法监督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过去,这一制度的作用与活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有些地方甚至是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人民陪审的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状态。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司法工作要服务人民,服务群众,真正实现人民司法服务人民这一宗旨,那么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目的呢?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老百姓的身边,他们比法官更熟悉社情民意,更懂得老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激发出这一制度的蓬勃活力,使之更好地为人民司法服务。为此,我认为要把好“三关”:

  首先是要把好陪审员的“选任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非常重要的,能否选任到合适的人选关系到能不能发挥出陪审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规定太过简单:只满足于年满23岁,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可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对被选任者的文化程度、个人能力水平、政治觉悟、思想道德等方面作出规定,但陪审员的选任也应尽量避免出现“干部化”、“精英化”,以免脱离群众,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丧失群众基础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外,人民陪审员由谁来选,法律也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由当地一定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推选,由法院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由法院提请人大任命。只有这样选出的人民陪审员才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只有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审理,行使监督司法权。

  其次是要把好“使用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出来以后,还要用好。而要过好“使用关”,人大、政府、法院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人大除了任命陪审员,还应对陪审员负有监督的责任;政府应确保陪审经费落到实处,不打白条,添置陪审必须的设施,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作为法院,一是要提高对落实人民陪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努力营造陪审员发挥作用的宽松环境,搭建人民陪审员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监督司法的平台。三是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可尽量放宽,对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均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在这方面,陪审员可以起到司法协助员的作用。四是法院要对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制定实施方案,量化考核指标,纳入年终考评,以制度促落实。另外就是要规范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序。陪审员何时介入,应有规定。由于陪审员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先入为主,因此,陪审员一般不宜在庭审前阅卷,以确保陪审员的中立性。

  第三是要把好陪审员的“监督关”。依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而在义务方面却未做出规定,这就必然使人产生这样的疑虑,现在法院普遍实行错案追究制,如果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名陪审员的意见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做出了判决,一旦判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如果陪审员发生了这种事情,又该如何对待?如果不加追究,显然成了错案没有责任人;如果追究,陪审员自有其本职工作,并不具有法官身份,不领法官的薪水,又依据什么让其承担法官的职业责任?因此,为能确保陪审员秉公办案,廉洁自律,应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关,实施细则以及惩戒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