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家属告赢民政局 将获抚恤金
2009-04-07 11:37:16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裴晓兰
北京顺义村民董柱德提水帮邻居灭火时倒地身亡,因顺义民政局只认定董柱德有见义勇为行为,而不属见义勇为牺牲,因此不给董家人抚恤金,董家人提起行政诉讼。4月3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顺义民政局败诉,并令其对董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作出决定。
2007年1月26日,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起火,5
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300余元补助。
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2万元。
去年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
去年年底,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2007年1月26日,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起火,5
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300余元补助。
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2万元。
去年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
去年年底,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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