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2009-03-26 16:29: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崇波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对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笔者结合法院实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浅见。

  一、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员制度存在认识偏差,导致陪审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由此产生的陪审制度难免存在一些弊病,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够明确。《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未细致明确地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该程序的疏漏导致选任人民陪审员时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难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更难以保证其在庭审中发挥积极作用,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

  2、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局限。由于选任经验不足,时间仓促,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专业和技术领域,特别是区直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等领域方面的人才很少,这在发挥专业特长上受到限制,在庭审中难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3、人民陪审员的庭审作用难以发挥。我国法律只原则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具体加以区分。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受业务水平限制,难以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往往由法官一个人包揽整个庭审过程,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这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拉来凑数”现象的存在,难以真正发挥合议庭的整体职能,同时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意。

  4、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种原则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义务化的规定,难以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当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干涉,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此外,人民陪审员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和审判制度不了解,参与意识不强,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5、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机制存在不足。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不规范,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法院自身的形象。

  二、对策建议

  如何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来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在法律不断更新的现实情况下,为了促进人民陪审员熟悉审判工作,尽快适应审判需要,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执业能力。一是要组织任职前培训。比如组织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学习驾驭庭审的能力;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可以吸收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三是要注重庭前准备。可以在开庭前将起诉书、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更好地发挥其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

  2、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具体程序。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可分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由法院政治处负责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诫、免职等人事管理工作。二是立案庭负责确定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立案庭受案后,拟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后,在作出排期开庭之前,按照一定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三是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报销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费发放事宜,由各业务庭、立案庭和财务室共同审核、办理。

  3、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制度。人民陪审员任命后,人民法院需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一是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可以考虑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人大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综合测评,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下次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二是实行陪审员单独序列考核管理。法院可以成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政治处来负责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和考核工作。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将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年终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对表现突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这样既便于考核和管理,又有利于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4、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同时,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在相关媒介上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此外,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给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尊重,切实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查、阅卷等方式激励其强化职能,以充分发挥和调动人民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

  5、创造人民陪审员良好工作环境。加大硬件投入。如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办公室。为人民陪审员购买学习资料,方便人民陪审员研究学习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编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时,应该加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业务经费开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进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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