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人民重托 秉持公道良心
2009-03-25 10:5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史贵生
  我是2005年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首批人民陪审员。几年来,我先后参与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多种类型案件的审理和听证会,并多次参与现场执行工作。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先后参与社会影响较大的“闫氏姊妹房产纠纷案”、“杨仲生工伤赔偿案”“黄某申请排除道路交通妨碍、恢复原状案”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兼任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协助法院处理了一些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社会关注程度大或当事人长期申诉、信访的案件,得到溪湖法院领导、干警和社会群众的充分肯定。有些当事人甚至找到我家,请我出任案件陪审员。法院与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更增添了我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拓展陪审员工作领域,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河西街道特困户杨仲生与云龙纸制品厂、丛仪财、吴英琴工伤赔偿一案,由于申请人杨仲生伤残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妻子不堪困苦与其离异,女儿不得不辍学照顾父亲。由于伤残补助金迟迟执行不到位,父女二人多次坐轮椅到有关部门上访。被执行人云龙纸制品厂法人代表丛仪财、吴英琴夫妇从杨仲生申请执行前,就通过转让设备、注销工商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等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导致无财产可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执行局原庭长丁伟东邀请我参与该案件的执行工作,我当时任河西办事处司法助理,对杨仲生的案件有一些了解,我坚决同意以拒执罪拘留丛仪财、吴英琴夫妇,并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最后慑于执行工作的严谨和法律的威严,丛仪财、吴英琴夫妇主动将全部赔偿款交到法院。

  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特点,协助法庭做好调解工作。多年来,我一直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从事司法助理和司法所长工作,经常面对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常常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矛盾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如果处理不好,则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有许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无论是人民司法调解还是民事案件调解的质量越高,化解的纠纷就越多,形成的诉讼就越少;诉讼越少,法院就能保证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运用在案件的审理上,办案质量就越高。从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诉累、节约成本,继续保持和恢复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合作关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谐幸福的生活方面。

  为此,在多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我主动担当人民陪审员“和事佬”作用,有效地化解多起矛盾,继续保持和恢复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合作关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谐幸福的生活方面。在调解邓某某诉某机关宾馆承包纠纷一案中,我结合自己对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决定的理解,从法理、情理、事理多个角度对当事双方进行思想疏导,同时以自己参与处理的一起成功案例,阐述了“和谐社会人人享、和谐社会人人建”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理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承办法官的分析,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不负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人民陪审员不仅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社会责任,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代表着党的意愿。因此我主动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同时我十分注重把握角度,正确行使权力。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几年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使我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深深地理解了法院、法官工作的难度,在人大会上我也多次呼吁,对法院工作要多理解、多支持,今后我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兼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优势,为拉近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大代表、本溪市溪湖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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