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三大误区”
2009-03-20 16:31: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伟华
人民陪审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切实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效率,对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笔者也发现有些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中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之一:注重学历标准出现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从一些报道来看,大多数地方的陪审员都是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有的甚至是硕士、博士。无可否认,学历较高,文化素质较高,能给陪审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脱离了基层群众,不熟悉社情民意,大大降低了人民陪审员化解纠纷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大众参与到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帮助司法机关协调解决纠纷的,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陪审员应当代表各阶层的人民群众,而不能精英化。
误区之二:过于注重法律水平致陪审员专业化。有些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特别注重陪审员的法律水平,注重陪审员掌握多少法律知识。当然,陪审员的法律水平较高在陪审员参与评议案件时能够更容易与法官统一意见,也更能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案件的处理,但这与人民陪审的初衷是不一致的。从陪审制度的起源来说,陪审员在陪审时只需要依据自然的公平、凭自己的良心、自己的正义感进行独立地思考和作出判断,注重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司法过程。这也就是主观正义观的要求,即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并不需要人民陪审员有多么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要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法律常识即可。
误区之三:过于注重权力作用致陪审员干部化。有些法院为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协助,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往往是这些部门的领导)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权力的运用确实能够给化解纠纷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却脱离了基层群众,也就丧失了代表人民群众参加陪审的实际意义。
2009年3月1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从本县各乡镇选任人民陪审员24名。该院在选任时特别注重选任品行端正、办事公道、表达能力较强、善于化解矛盾,在人民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的普通公民,对被选任人无学历和法律水平的特别要求,力求贴近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误区之一:注重学历标准出现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从一些报道来看,大多数地方的陪审员都是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有的甚至是硕士、博士。无可否认,学历较高,文化素质较高,能给陪审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脱离了基层群众,不熟悉社情民意,大大降低了人民陪审员化解纠纷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大众参与到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帮助司法机关协调解决纠纷的,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陪审员应当代表各阶层的人民群众,而不能精英化。
误区之二:过于注重法律水平致陪审员专业化。有些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特别注重陪审员的法律水平,注重陪审员掌握多少法律知识。当然,陪审员的法律水平较高在陪审员参与评议案件时能够更容易与法官统一意见,也更能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案件的处理,但这与人民陪审的初衷是不一致的。从陪审制度的起源来说,陪审员在陪审时只需要依据自然的公平、凭自己的良心、自己的正义感进行独立地思考和作出判断,注重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司法过程。这也就是主观正义观的要求,即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并不需要人民陪审员有多么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要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法律常识即可。
误区之三:过于注重权力作用致陪审员干部化。有些法院为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协助,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往往是这些部门的领导)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权力的运用确实能够给化解纠纷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却脱离了基层群众,也就丧失了代表人民群众参加陪审的实际意义。
2009年3月1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从本县各乡镇选任人民陪审员24名。该院在选任时特别注重选任品行端正、办事公道、表达能力较强、善于化解矛盾,在人民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的普通公民,对被选任人无学历和法律水平的特别要求,力求贴近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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