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为何“陪而不审”
2009-03-18 11:35: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俊俊
近年来,尽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有所提高,但由于陪审补贴、业务知识、价值观念等因素,陪审制度的运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依然存在。
缺乏交流,陪审形同摆设。实践中,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介入,由于事前对案情不了解,庭前也未与法官就案件进行交流,以致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只充当“陪衬”,并未真正发挥其参审、议审的功能。
补助缺位,打击陪审积极性。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补助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陪审员甚至会出现赔钱又赔力的现象,影响了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法律知识匮乏,职能发挥受制约。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两部分进行评议,而多数陪审员受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办案经验等因素制约的影响,往往找不准案件的争议焦点,不清楚该提怎样的建议,这一定程度上使其促进公正的职能打了折扣。
因此,法院应充分尊重陪审员的价值,开庭前应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必要时还要进行沟通,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在保障陪审补贴同时,还要加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等方面的培训,促使其真正发挥陪审议审,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缺乏交流,陪审形同摆设。实践中,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介入,由于事前对案情不了解,庭前也未与法官就案件进行交流,以致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只充当“陪衬”,并未真正发挥其参审、议审的功能。
补助缺位,打击陪审积极性。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补助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陪审员甚至会出现赔钱又赔力的现象,影响了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法律知识匮乏,职能发挥受制约。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两部分进行评议,而多数陪审员受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办案经验等因素制约的影响,往往找不准案件的争议焦点,不清楚该提怎样的建议,这一定程度上使其促进公正的职能打了折扣。
因此,法院应充分尊重陪审员的价值,开庭前应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必要时还要进行沟通,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在保障陪审补贴同时,还要加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等方面的培训,促使其真正发挥陪审议审,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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