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两上山冈解纠纷
2009-03-11 10:51:30
大新县法院两位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一道勘察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梁东壁)  3月9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为了解决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西大新县人民陪审员黄道平、雷永刚不辞辛苦,与审判员再次跋涉山冈,现场调解解决了这起纠纷,受到当地群众好评。

  2008年初,被告赵某承包了大新县全茗村茗盈屯一个山坳里的一片土地用于种植甘蔗。为了方便交通运输,被告赵某请原告杨某开挖山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开挖山路,造价30000元,定于春节前完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是否已经完成发生争议,被告认为尚未完工,只支付10000元工程款。2008年12月10日,原告以工程已经完成为由,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20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邀请有丰富经验的人民陪审员黄道平、雷永刚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为了查明事实,合议庭成员于2009年1月14日第一次爬上山冈勘察施工现场。经过认真勘察,人民陪审员发现原、被告发生纠纷的根源在于施工前没有标记,合同写按原路边开挖入4米,但原路宽多少?原路边在哪里?双方在施工前均没有标记,导致难以认定原告是否已挖够4米。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了解到,这条山路原来拖拉机已经能通行,被告加宽道路的目的是用卡车拉甘蔗,而现在的道路卡车明显不能通过。

  为此,两位人民陪审员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现场调解。经过一个小时的谈话,原、被告均愿意让步,原告同意补工,被告同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后人民陪审员与原、被告拉线,确定补工的具体工作量和完工期限。

  2009年3月9日,完工期限届满后,人民陪审员再次爬上山冈,现场验收工程。经过验收,工程合格,原、被告均表示满意,对人民陪审员一再感谢,当地群众也纷纷赞扬人民陪审员为群众服务不辞劳苦的精神。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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