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个结合”实现陪审员参审质效双优
2009-03-09 16:09:42
     中国法院网讯 (鲍旭)  今年以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措施手段,切实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审判水平的提高。1?2月份,全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75件,上诉案件发改率为0.61%,实现了审判质量与效果明显上升。

  在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该院坚持以随机抽取原则为主,个别指定原则为辅。对大量的一般性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从程序上保证人民陪审员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和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则指定具备特定素质和相关专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以帮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裁判公正。

  该院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摒除以往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固定到具体业务庭的做法,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现人民陪审员资源利用最大化。同时,注重从人民陪审员便于参与审理案件和熟悉具体社情民意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处于偏远乡镇的人民陪审员,尽量就近安排到人民法庭参与审理案件。

  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开庭一日前必须阅卷,做到熟悉案情,了解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思考案件的庭审要点,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其次,在庭审中根据分工和案情需要,引导人民陪审员询问当事人,促其不断增强主动参与办案意识。在合议案件时,要求人民陪审员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案件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和采纳人民陪审员正确的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得到落实。除庭审环节外,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向人民陪审员公开,人民陪审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文书的撰写也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送达等后续工作告知人民陪审员,保证人民陪审员知晓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为给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提供便利,该院首先做到时间上保障,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后,两日内即填写制式的通知书,分别寄发给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人民陪审员,以便于单位和人民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人民陪审员确有实际情况而不能参与审理的,必须及时向有关审判庭报告,以重新选取人民陪审员。其次做到业务知识上保障,规定每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在开庭前向人民陪审员提供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识材料,及时解答人民陪审员提出的业务知识方面的疑问。其三做到经费上保障,我院已报告市政府,拟设立财政专户,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办案补助和培训支出。在此之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一件案件即由法院补助30元,按季度兑现。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时所需的差旅费和误餐费与在职干警同一标准,由法院支出。

  在做好保障工作的同时,该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约束与考核,规定人民陪审员正式接到参加庭审的通知后,除出现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必须准时到庭参加审判活动。对人民陪审员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考核审判案件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等,对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采取引导、教育、批评等形式,直至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免除。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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