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妨仍走“群众路线”
2009-03-09 15:5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伟华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创造出的一种制度文明。这项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后来由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逐渐演变而来的,但还是保留了一些特点, 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等。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一是侧重被选任者的法律素养,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是否熟悉审判程序;二是为了图便利,将本院聘请的书记员提名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一方面是这些人熟悉庭审程序,使用方便,另一方面在参加庭审时法官的意见也容易保持一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书记员长期不能提拔为审判员的问题;三是提名选任一些机关、事业等单位的部门领导,这样可以发挥政府部门权力在审结案件当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主审法官的压力;四是一些法院将一些没有固定职业的人提请任命为,这些人民陪审员逐渐职业化,法院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他们也像法官一样天天在法院领工资和上、下班,俨然是职业法官;五是有些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提名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造成人民陪审有名无实,人民陪审的积极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之所以说上述五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主要就是这些认识和做法均违背了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妨仍走“群众路线”。其一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司法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它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二是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性决定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防止法官官僚化、特权化,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是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贯彻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理念的体现。其三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正义价值所决定的。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情民意,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背景和专业、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从而达到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形成优良互补,可以有效避免做出合法但不合理,不切实际,甚至不公正的裁判。最后,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决定的。司法工作也要以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为目的。司法工作不能仅仅坐堂办案,要坚持依靠群众,以调解的手段积极化解矛盾,达到以调解促和谐的目的。选任来自基层群众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充分发挥他们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参与案件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要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走群众路线,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选任人民陪审员不必注重被选任者有何种程度的法律素养,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只要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法律常识即可。人民陪审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来,在参审过程中,陪审员只需依据自然的公平、凭自己的良心、自己的正义感进行独立地思考和作出判断,这正是主观正义观的要求,即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第二方面是选任人民陪审员要坚持“群众化”,尽量避免选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可选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具有正义感,处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普通民众作为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司法过程。在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用平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符情理、更加符合纷繁的客观实际。第三方面是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要坚决杜绝唯亲是举的做法。如果不能杜绝这种做法,就会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丧失实际的意义,陪审员也将成为法官的附属品、审判庭的点缀品,成为摆设。
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将不断得到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制度也将更加完备,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一是侧重被选任者的法律素养,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是否熟悉审判程序;二是为了图便利,将本院聘请的书记员提名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一方面是这些人熟悉庭审程序,使用方便,另一方面在参加庭审时法官的意见也容易保持一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书记员长期不能提拔为审判员的问题;三是提名选任一些机关、事业等单位的部门领导,这样可以发挥政府部门权力在审结案件当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主审法官的压力;四是一些法院将一些没有固定职业的人提请任命为,这些人民陪审员逐渐职业化,法院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他们也像法官一样天天在法院领工资和上、下班,俨然是职业法官;五是有些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提名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造成人民陪审有名无实,人民陪审的积极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之所以说上述五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主要就是这些认识和做法均违背了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妨仍走“群众路线”。其一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司法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它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二是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性决定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防止法官官僚化、特权化,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是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贯彻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理念的体现。其三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正义价值所决定的。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情民意,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背景和专业、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从而达到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形成优良互补,可以有效避免做出合法但不合理,不切实际,甚至不公正的裁判。最后,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决定的。司法工作也要以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为目的。司法工作不能仅仅坐堂办案,要坚持依靠群众,以调解的手段积极化解矛盾,达到以调解促和谐的目的。选任来自基层群众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充分发挥他们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参与案件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要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走群众路线,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选任人民陪审员不必注重被选任者有何种程度的法律素养,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只要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法律常识即可。人民陪审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来,在参审过程中,陪审员只需依据自然的公平、凭自己的良心、自己的正义感进行独立地思考和作出判断,这正是主观正义观的要求,即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第二方面是选任人民陪审员要坚持“群众化”,尽量避免选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可选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具有正义感,处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普通民众作为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司法过程。在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用平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符情理、更加符合纷繁的客观实际。第三方面是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要坚决杜绝唯亲是举的做法。如果不能杜绝这种做法,就会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丧失实际的意义,陪审员也将成为法官的附属品、审判庭的点缀品,成为摆设。
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将不断得到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制度也将更加完备,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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