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须做道德的底线
——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感
2009-03-05 16:13: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勇生 周文革
  2009年2月6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里,一起关于财产租赁纠纷案件的庭审正在进行中。不见一贯的唇枪舌剑、剑拔弩张,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像唠家常一样,他们和颜悦色、面带微笑,仿佛不是在诉讼,而是在商量着什么。

  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原告吴某和被告A、B共同约定,两被告承租原告的服装厂,租期两年,约定租金第一年为5万元、第二年为6万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约定生效后,被告付款5万元后开始生产。第二年,被告没有主动按约支付租金,在原告的催促下,只支付了3万元租金。到了2008年7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单方面终止合同,携自己的相关生产物品撤离租赁地。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剩下的3万元租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该案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亲历了该案审理的全过程。庭前阅卷,我看到被告作了以下答辩,一是在租赁期间替原告支付了以前属原告应付的电费,二是替原告支付了场地租金7000元,三是本案被告A曾以自己公司的身份作为原告起诉 C公司拖欠自己加工费18000余元,而吴某在该案中是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此案已经过繁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被告A称,如果C公司不能给付18000余元,则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上述款项。并要求以上述款项冲抵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租金。

  案件如期开庭,依照法定程序,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各自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原告方律师认为,被告方提出的原告方负连带责任的18000余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双方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至此,案情事实完全清楚了,除了那18000余元之外,被告事实上应欠原告20000余元。

  审判长说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建议和解。双方表示同意,但是不知道该用怎样的方式和解。审判长说:“原告律师提出的另案中的18000余元确实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过毕竟C公司是A和B共同投资设立的,原告方在另案中是要负连带责任的。基于目前双方互不信任的状况,我们建议被告方先拿2万元放在法院,待另案执行完毕之后再给付被告。这2万元暂时算是本案的结案款,但是暂不能给原告。”说到这里,审判长笑了起来,“这两起案子吴某是真正的受害者哦!”被告方也笑着称:“老吴是冤大头!”吴某也是一脸的无辜神色:“我也不想起诉,可是C公司起诉了我,我想通过法院将我与A、B、C之间的纠纷一并了结了。”

  双方在和颜悦色谈论中接受了合议庭的建议,书记员当庭制作了调解书,当事人双方一再向合议庭表示感谢,大家有说有笑地走出法庭。

  这是一次适用法律的杰作,这是一次司法和谐的见证!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撕破脸。可是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情形,不但本案通过和解结案了,而且涉及到的另一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了结。由于合议庭的共同努力,巧解连环案,做到了化繁为简,双方当事人也化干戈为玉帛。在法庭上,法官就像是课堂上的老师一样,是平等中的首席,起到了引领者的作用。法官引领庭审的发展方向,就像老师决定课堂的方向一样。同时,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力求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寻求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创新性地适用法律。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平息诉讼,促进和谐的灵活性。

  司法的要义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在于定纷止争。司法应当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使法律不须做道德的底线!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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