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经营权股东刻公章 不服撤销行政许可状告公安局
2009-03-03 09:11:07
中国法院网讯 (石德坤) 股东为争夺经营权,谎称公司公章、财务章丢失,非法取得公安部门发放的《刻制印章通知单》,并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后经公安部门查证后撤销了该行政许可,并注销了行政许可事项。股东不服公安部门的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李某为某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由于公司资金不足,张某出资160万,作为某水泥公司的新股东,并根据相关协议掌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在原告向主管部门报宋安全生产预案文件和与保安公司签订文件时,张某派往公司的财会人员以公章丢失为由拒绝提供公章,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只能按有关行政审判程序重新刻制公章。原告认为公安部门不顾公司的复杂情况,片面认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李某于2008年3月4日,在单位公章、财务章未丢失的情况下,谎称企业公章、财务章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卖给收废品人员,并提供虚假丢失材料证明,非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刻制印章通知单》,刻制了单位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后经公安部门查证后分别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目前,此案仍在怀柔法院审理中。
原告诉称,李某为某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由于公司资金不足,张某出资160万,作为某水泥公司的新股东,并根据相关协议掌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在原告向主管部门报宋安全生产预案文件和与保安公司签订文件时,张某派往公司的财会人员以公章丢失为由拒绝提供公章,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只能按有关行政审判程序重新刻制公章。原告认为公安部门不顾公司的复杂情况,片面认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李某于2008年3月4日,在单位公章、财务章未丢失的情况下,谎称企业公章、财务章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卖给收废品人员,并提供虚假丢失材料证明,非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刻制印章通知单》,刻制了单位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后经公安部门查证后分别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目前,此案仍在怀柔法院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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