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陪审员选任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2-27 14:1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但在使用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实践中,我院发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选任上存在的问题: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数量过少。以我县为例,现有十个乡镇,但只选任14名陪审员,离我院平均每个乡镇2名的目标相差较大,导致有很多案件无法邀请到陪审员参加审理。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于偏重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尽量坚持群众化原则。目前我院的14名陪审员中,有8人是部门领导或是中层领导,因他们大多工作比较繁忙,常常因临时性的会议或出差等情况不能来参加案件审理。3、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地域上过于集中,不利于偏远乡镇案件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我院的14名陪审员当中,除上埠镇和南坑镇各有一名外,其余全部集中在芦溪县城,其他七个乡镇均没有人民陪审员。4、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素养上也参差不齐,导致他们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及必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降低。

  二是使用上存在的问题: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个别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员“有职无权”,只是个摆设,因而总是以各种理由推却,或碍于情面不得不来,也是“只陪不审”。2、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质量不高。有的在审理中存在以个人利益为主导的问题。3、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频率和数量不均衡。由于陪审员的原因或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原因,一部分陪审员基本上参审了所有参审的案件,而其他陪审员则有未陪审一案的现象。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例如人民陪审员有谋私利的现象,最多只是由法院院长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无其他更进一步的制约。5、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由于人民陪审员相对特殊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比较松散,未形成一个常效机制。6、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难度。人民陪审员大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并都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在组织培训的时间上就很难统一。另外,上级法院在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名额上也不能满足基层法院的需要。7、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由于现各基层法院经费都比较紧张,政府财政也未能确保经费的落实。

  二、建议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民众对陪审员“有职无权”,没有实际权力的误解,充分认识陪审员的重要作用,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创造良好环境。法院可在立案时就按照有关规定告知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员参与审理。

  2、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以适应人民陪审的现实需要。

  3、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注重拟选任的人员的法律素养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的水平,选任一批懂法律、处事公道、在当地有威信、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陪审员。

  4、政府应加大对人民陪审的资金投入,添置相关设施,确保陪审员能有一个相应的办公环境,落实陪审的相关费用,提升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5、由法院制定切合人民陪审员实际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常效机制。

  6、由人大或政府制定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列入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范畴。

  7、由人大和法院联合建立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形成对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有效监督。

  我相信,只要有各级组织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民主与法制建设将不断得到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并将在司法实践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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