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为自己讨债上法庭
2009-02-23 11:10: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跃新
  大家都知道,律师事务所是靠受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受托事项并收取其代理费来实现其专业法律服务工作价值的。但现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因委托事项产生纠纷的不少,有的是当事人在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后,又以种种理由拒付代理费,有的则是付过费的当事人又把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讨回代理费,其矛盾的焦点自然是委托事项是否完成,或者完成的好与不好之争。

  上个月,我陪审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状告当事人欠付代理费的案件。律师事务所诉称:卢某因与养女有房屋纠纷,先后委托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了三起诉讼,相关诉讼事务完结后,卢某仅支付了部分代理费,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卢某尚欠代理费7万余元拖延拒付。开庭后,卢某辩称委托代理合同上委托人的签字不实,强硬地指责律师事务所做了假,还提出要对签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面对此情此景,抱着厚厚的一叠证据材料的律师事务所显得特别的无奈。他们非常清楚,即使官司打赢了,将来的执行也是个难题——对方毕竟是一位年愈八旬、走路都不稳了的老爷子呀!

  “我们主任说了,以后再有老年人委托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律师事务所派来的代理律师悻悻地说。

  而这个月,我有幸目又睹了另一起律师事务所讨债案。令人费解的是,对方已找不着了不说,律师事务所居然说不清自己为当事人完成了哪些委托事项。这让我另有一番感慨。

  原告是一家在北京还不属于名不见经传的律师事务所,被告则是郝某,一名在京承览工程的外地人员。

  原告称,郝某在一家建筑装饰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后发生了纠纷,称建筑装饰公司欠付他29万的工程款。为解决此纠纷,郝某在2007年1月找到原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原告指派的张、李二位律师做他的全权代理人,准备起诉那家装饰公司。委托合同中约定郝某应在签约后的15日内向原告交纳代理费5000元。然而郝某不仅始终未履行这项约定,半年后还消失了。又过了一年,无奈的律师事务所把郝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自然也传唤不到郝某,只能按例公告送达。

  到了公告的开庭日期,梁法官、王法官加上我一个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

  要说事情并不复杂。诉讼请求也很简单。但律师事务所派来的代理人在庭上的表现,也着实让我难以恭维某些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从面相上看,这位代理人很年轻,应当不到30岁,个子不高,方脸寸头加上一幅眼镜,应当还属于精明干练的年轻人的行列。然而在庭审的过程,他的表现着实让人忍俊不止。我忍不住将其中的部分庭审对话整理了出来……

  ……

  法官:“请原告先说一下诉讼请求。”

  代理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5000元,赔偿差旅费损失4000元,承担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

  法官:“你们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没有要差旅费这一项呀?”

  代理人坦然回答:“临来时我们主任嘱咐我,让给加上。”

  法官:“这可是经过公告的案件,只能开一次庭,如果你们要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得重新公告。”

  代理人有些茫然:“那……先不加了吧。”得,一上来就露了个怯,这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看来不一般。同时我也怀疑这位代理人是不是律师。结果翻开卷宗一看,这位代理人的职务是“职员。”律师事务所为自己打打官司,不用自己的律师,用“职员”?费解!

  接下来法官请他出示证据。

  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我们与被告签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被告委托我们在被告与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中作为全权代理人,被告应在15日内付费5000元”。

  法官:“这是什么钱?”

  代理人:“委托我们帮他起诉、立案、全程代理诉讼的钱呀。”

  法官:“案子立了吗?”这句问话的含义再明显不过了。

  代理人:“立没立案不清楚,反正起诉书写了。”这叫什么话?活儿干没干不知道?

  法官忍不住追问:“如果光写起诉书你们怎么收费?”

  代理人:“不一定”。

  法官:“最多收多少?”

  代理人:“没准。”

  晕!

  法官:“那你们收取这5000元代理费依据是什么?”

  代理人答非所问:“那家公司欠被告20多万,我们只收他5000元,算很低的了。”看来他是怕法官质疑是否高收费了。

  法官继续追问:“你们除了写了起诉书,还做什么了?”

  代理人:“去调查了那家公司资质,找那家公司进行交涉……”

  法官:“怎么交涉的?”

  代理人:这个不清楚,我们所好几位律师都去交涉过,但他们现都转走了。”看来这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有问题的,律师转走的过程中显然没有严谨的工作交接制度。

  法官让他继续举证。

  代理人:“第二份证据是被告与建筑装饰公司签的工程合同,证明被告确与建筑装饰公司有工程上的劳务关系。”

  法官仔细阅后问:“为什么这份合同的乙方处上怎么没有被告签字?”

  代理人:“这个我也不清楚。”又一个“不清楚”。

  法官:“怎么什么都不清楚?还有什么证据?”。

  代理人:“被告给原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法官又有疑问了:“这委托书上的两名代理人的名字都被划掉了,在旁边又换上了别人的名字是怎么回事?”

  代理人:这……不清楚。法官,我能现在给我们主任打电话问问吗?

  法官迟疑了一下:“好吧,打吧。”法官真够给面子的。

  等候片刻,这位代理人说:“对不起,法官,我们主任也不清楚代理人为什么更换了……我能出去打电话吗?” 他竟然不等法官表态,起身就要往法庭门口走。难道他不懂法庭规矩?

  法官制止了他,又问了一个问题:“这份委托书上,在委托人签名的旁边有一个手机号码,是被告的吗?”

  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当即让书记员用免提电话拨打这个号码,扬声器中传出了“您拨的这个号码是空号”的声音。

  法官:“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

  代理人:“要被告承担公告费。”(指在报纸上刊登开庭公告的费用)。

  法官:“凭据呢?”

  代理人:“没带,报纸上登了呀?”他举起一张报纸。

  法官:“我们当然知道登了,但你们主张让被告承担公告费,得提供费用凭证呀?”

  代理人:“法官您能让我再给我们主任打电话问问吗?”

  法官:(很无奈):“打吧。”

  我们都默默地看着他坐在原告席上用手机打电话,又等了片刻。

  代理人:“法官,我们主任也不知票在哪儿呢。”

  法官显然不想在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换了一个更尖锐的问题:“问一下,当事人与你们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事项没办,所收代理费怎样处理?”

  代理人:“当然不退!”我觉得他就这句话回答的是最干脆且毫不迟疑的。

  法官又换了个问话角度:“根据你们与被告签的委托代理协议,被告应在15日内交纳代理费,这么长时间都没交,按约定,可视为被告已违约,你们有权解除协议的呀?”

  代理人:“我们不想解除,被告如果交了代理费,我们还想继续为他做下去,而且事实上我们已经为他做了大量工作了呀!”

  法官:“那就是说你们希望继续履行协议?”

  代理人态度很坚定:“是的!”

  天啊,从2007年6月郝某就失去联系,到现在开庭(2009年2月),被告郝某渺无音讯一年半都多了啊!还谈何继续履行?

  我也忍不住追问了一个问过的问题:“请再确切回答一下,你们代理被告起诉的案件,法院究竟立案了没有?”

  代理人:“好象立了吧?不不,我不清楚,不能确定。”

  两位法官面面相觑。

  休庭后,两位法官离开了法庭。我却没走,看着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心里在想:在老百姓的印象里,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挣钱多的,肯定是经常打经济官司的大律师,挣钱少的,当然是只会打打家长里短纠纷的小律师了。但不管是大律师还是小律师,他们都应是很精明的一类人。可今天,这家律师事务所竟然派来了这样一位“啥都不清楚”的“职员”来为自己打官司。我有些搞不懂了。

  趁着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等着书记员打印庭审记录的空档,我问他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什么工作,他说是专门负责追讨当事人欠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务。

  看来,就这家律师事务所而言,当事人拒付代理费的事绝不是一两件,否则还要安排专人负责讨债?可是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连自己的官司都派不出个明白人来打,能派出什么样的律师去帮别人打官司?虽说本案的郝某不辞而别亦属失信,但律师事务所怎么好意思派出这等水平的代理人来打官司?

  合议时,梁法官征询我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意见。

  “驳了(即驳回起诉)!”我脱口而出。我的理由就是律师事务所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踏踏实实地做了哪些值得让当事人付出费用的具体事。

  但梁法官告诉我,这家律师事务所在法院还起诉了好几个同样的案件,但分配在不同的法官手里,都没判呢,因为法官们的意见也都不太一致。此案的关键在于:虽然律师事务所派来的代理人对案情的陈述有诸多的不清楚,但是所涉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还是要予以认定的,且委托人(被告)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事实,法庭也是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的;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并不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更不因委托人违约而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请求,(那样的话,法官倒好判了),而只是要求委托人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支付代理费,也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尽管委托人已找不到,尽管律师事务所也清楚继续履行的愿望已不现实——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个诉讼请求倒也无懈可击。所以,这个案子还得同其他法官再斟酌权衡一下……

  可另一方面事情也是明摆着,如果判决支持了,也将是一纸空判决。上哪儿执行去呀?

  我承认自己的想法还是有些情绪化了(我相信法官会理解这种情绪),但我从心理上希望判律师事务所败诉,藉此警示,希望他们的工作能够再认真一些、再负责一些、再严谨一些。

  虽然最终的合议结果还未确定,但不管怎样讲,法官的客观的分析与理智的审势,让我心悦诚服。

  (作者系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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