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应当学会独立思考
2009-02-18 14:59: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跃新
  记得有一位法官曾对我说过一句话:我们法官也会有陷进案子跳不出来的时候。

  这里所说的“跳不出来”,是指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唇枪舌剑的时候,法官的思路也有可能被打乱,甚至被当事人带到“沟”里。

  有一次陪审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是一家咨询公司,下设有十几个业务部门,各部门均在公司的统领下,独立对外开展业务。被告则是下属第十业务部的负责人楚某。与其他业务部不同的是,楚某同时也是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股东之一。

  由于人事问题,公司股东会上解除了楚某公司经理和第十业务部负责人的职务,随后公司将楚某告上法庭,诉其返还财产。依据是根据银行查账,认为楚某任第十业务部期间,账面上有几笔共计三十余万元的汇出款记录。公司认为这些款项均应属公司的业务收入,应当返还公司。

  法庭上,楚某辩解这几笔往来款均非业务收入,只是与其他单位的一些正常资金往来,也有本来谈妥的业务收入由于出现变故又退回客户等情况。为此,围绕这几笔款项从何而来又汇到哪里,双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争执了两个多小时。法庭也出示了到外地银行查询款项去向的证明。

  争吵中,年轻的审判长眉头逐渐紧锁。审理陷入僵持状态。

  通过观察,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各业务部与公司之间应当有一个经济关系上的约定,藉此有一个用来区分哪些营业收入属公司的、哪些营业收入属业务部的、哪些营业收入又属于业务部负责人个奖励之类的说法。楚某既然是公司经理,同时也是第十业务部的负责人,那么他就有可能会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和业务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而且这两个名义产生的业务收益均会对楚某有相应的经济回报,而回报更大的应是业务部,否则楚某就没有必要身兼二职。

  这里的问题是:公司对楚某负责的业务部的经营情况,到底有没有“说法”呢?

  征得审判长同意,我把这个问题向原告也就是公司方面提了出来。我注意到原告当时就愣了一下,迟疑片刻才答复说:公司对于楚某负责的第十业务部没有任何划分彼此经济关系的说法;但原告又补充说第十业务部是楚某背着公司私下成立的,公司曾在公安机关举报过楚某非法占有(侵吞)公司财产,但历经半年,公安机关的答复是不属于刑事案件。

  审判长宣布休庭。

  合议时,我提出了我的看法,即公司方面并未提交与下属业务部是何种经济关系的证据,也没有这几笔款项是何用途的证据,没有证明下属业务账上有款项往来就应当是归公司所有的证据,更没有楚某将这些款项据为已有的证据……因此公司以原告身份对被告楚某个人提起返还财产的诉求,应视为举证不足。

  审判长沉思了一会,眉头渐渐舒展开来,称赞我道:“您说的有道理,让我再想想。”

  事后数日,法官告诉我说:原告撤诉了。

  审判长还对我说了一句话:我们法官也会有陷进案子跳不出来的时候。

  这个案例告诉我,陪审员也应当学会独立思考问题。

  (作者系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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