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分析及建议
2009-02-18 14:4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劲松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他们以自身特有的专业素质和阅历,在审判岗位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状况,笔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本院充分保障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本院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 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逐步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份,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80%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三农”案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得到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2、 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情况。 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县法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并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同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地人大及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乏一些科学的管理及措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深入。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员参加与否关系不大,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基层群众认识不深入。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还不高。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三是法院认识不深入。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作用,只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让陪审员去做调解工作。
2、“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3、 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缺乏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法院整日忙于案件审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各项制度不能高质量、高标准地落实。二是法院不能为陪审员庭审活动及时提供经费保障,使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明显滞后。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4、责任追究不严格。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统一的,在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法定权利时,却忽视了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只能免职而不能撤职,对形成错案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这种权利责任的失衡,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
5、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
三、几点建议
为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通过定期举办培训讲座、参加庭审观摩、举行案例评析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认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3、规范管理,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陪审员职责,规范参审程序,发挥陪审作用。落实《决定》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要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要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上岗制度及表彰奖励机制,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5、要明确陪审案件范围,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除特殊案件外,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程序案件都纳入陪审案件范围。真正的使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范围最大化。
6 、要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职能充分发挥到实处。在庭审过程中,鼓励陪审员要勇于当庭给法官“挑刺”,共同提高庭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要充分发挥各自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切实做好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对推进案件的阳光审判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助推作用,同时也提高了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对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一、本院充分保障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本院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 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逐步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份,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80%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三农”案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得到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2、 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情况。 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县法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并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同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地人大及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乏一些科学的管理及措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深入。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员参加与否关系不大,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基层群众认识不深入。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还不高。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三是法院认识不深入。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作用,只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让陪审员去做调解工作。
2、“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3、 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缺乏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法院整日忙于案件审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各项制度不能高质量、高标准地落实。二是法院不能为陪审员庭审活动及时提供经费保障,使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明显滞后。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4、责任追究不严格。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统一的,在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法定权利时,却忽视了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只能免职而不能撤职,对形成错案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这种权利责任的失衡,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
5、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
三、几点建议
为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通过定期举办培训讲座、参加庭审观摩、举行案例评析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认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3、规范管理,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陪审员职责,规范参审程序,发挥陪审作用。落实《决定》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要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要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上岗制度及表彰奖励机制,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5、要明确陪审案件范围,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除特殊案件外,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程序案件都纳入陪审案件范围。真正的使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范围最大化。
6 、要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职能充分发挥到实处。在庭审过程中,鼓励陪审员要勇于当庭给法官“挑刺”,共同提高庭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要充分发挥各自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切实做好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对推进案件的阳光审判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助推作用,同时也提高了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对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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