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法院细化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范围
2009-02-02 14:42: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频道 | 作者:杨涛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做好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的现状及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长,积极把陪审制度引进到执行工作中,按照因案宜人的原则科学确定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 

  一是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执行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地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度,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涉“三农”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调解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执行,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弱化抵触情绪,使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程序和处理结果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三是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权威性可以令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明,对法院工作产生信赖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是涉其他机关单位协助执行案件,由应协助执行机关所在单位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对采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需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的,由所在协助义务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加强与协助义务单位劳工、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协调,促进协助义务单位履行协助义务,提高执行效率。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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