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1-21 15:2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克位 李勇锋
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陪而不审和选而不用等问题。因此,要突出计划培训和审理实践性,落实待遇,制定奖惩措施,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参审质量不高、人员分布不均等问题,也影响了实际效果的发挥和对司法公正的监督。“陪而不审”与“审而不当”的问题。“陪而不审”就是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庭审中处于被动,庭后合议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的模棱两可的表态。“审而不当”就是少数人民陪审员虽然比较善于发表个人观点,但由于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等诸多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出自个人的认识和感情,且对自己不合法律的判断固执己见,导致案件难以及时下判,影响诉讼效率。“选而不用”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固定职业,且大多数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平时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部分陪审员参与庭审不多。“参与积极”与“选用消极”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希望多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而有些法官迫于错案追究、发还改判率等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专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风险,因而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二、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培训的计划性。加强一定课时和内容的培训,是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的需要,要将人民陪审员继续培训工作纳入法院业务培训的轨道,与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并重,力争促进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提高。要制定详而可行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要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内容、讲求培训效果、落实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能学有所获,学以致用;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他们自觉自发学习,成为学习型的人民陪审员;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在人民陪审员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机会,充分利用各级法院的教育资源,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审、交流座谈、优秀法官上课、优秀人民陪审员交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同时也要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具书和专业书籍。
2.加强案件审判的实践性。要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提高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适时适人适机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使他们在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充分利用所学知识,不断扩大参与案件审理的成果,在审判实践中,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审理案件的业务能力。
3.增强参审的自觉性。人民陪审员有的是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基层单位的代表,还有的是普通群众,他们身份不同,但职责相同。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能以工作忙为由请而不来,或来而不审,审而不议,更不能在陪审中说外行话,或者固执己见。通过培训,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增强其分析、判断的能力,激励其积极参与庭审监督,公正司法。
4.创新奖惩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法官从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来认识陪审员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二是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考核计划,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测评,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要适时更换调整。三是要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做到年初有计划,逐步抓落实。要经常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协商,要给人民陪审时间和待遇保证,法院也要保障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场所、生活福利待遇的落实,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参审质量不高、人员分布不均等问题,也影响了实际效果的发挥和对司法公正的监督。“陪而不审”与“审而不当”的问题。“陪而不审”就是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庭审中处于被动,庭后合议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的模棱两可的表态。“审而不当”就是少数人民陪审员虽然比较善于发表个人观点,但由于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等诸多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出自个人的认识和感情,且对自己不合法律的判断固执己见,导致案件难以及时下判,影响诉讼效率。“选而不用”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固定职业,且大多数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平时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部分陪审员参与庭审不多。“参与积极”与“选用消极”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希望多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而有些法官迫于错案追究、发还改判率等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专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风险,因而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二、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培训的计划性。加强一定课时和内容的培训,是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的需要,要将人民陪审员继续培训工作纳入法院业务培训的轨道,与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并重,力争促进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提高。要制定详而可行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要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内容、讲求培训效果、落实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能学有所获,学以致用;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他们自觉自发学习,成为学习型的人民陪审员;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在人民陪审员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机会,充分利用各级法院的教育资源,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审、交流座谈、优秀法官上课、优秀人民陪审员交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同时也要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具书和专业书籍。
2.加强案件审判的实践性。要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提高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适时适人适机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使他们在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充分利用所学知识,不断扩大参与案件审理的成果,在审判实践中,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审理案件的业务能力。
3.增强参审的自觉性。人民陪审员有的是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基层单位的代表,还有的是普通群众,他们身份不同,但职责相同。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能以工作忙为由请而不来,或来而不审,审而不议,更不能在陪审中说外行话,或者固执己见。通过培训,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增强其分析、判断的能力,激励其积极参与庭审监督,公正司法。
4.创新奖惩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法官从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来认识陪审员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二是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考核计划,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测评,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要适时更换调整。三是要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做到年初有计划,逐步抓落实。要经常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协商,要给人民陪审时间和待遇保证,法院也要保障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场所、生活福利待遇的落实,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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