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来见证司法公正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
2009-01-16 15:5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贺婧
2008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严格按照程序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让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大显身手。去年一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483件,与去年相比增加81件,增长16.77%;共陪审815人次,与去年相比增加200人次,增长24.54%。200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项目组特地来到该院就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及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调研,对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7、2008连续两年,该院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
用好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发挥“助推器”作用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运用其与社会的零距离,把广大社会民众对审判中事件的思考提供给法官,使审判兼受法律与大众的眼光审视,从而使判决更公平合理。该院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让人民陪审员审判前提前阅卷,庭审中踊跃发问,在评议案件时充分参与并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审权,对案情的预知权和案件具体处理上的独立表决权,有效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2008年,该院刑事案件陪审比例达到了95%以上。
同时,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合议时,审判长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言,积极引导他们行使陪审权力,敢于发表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实质性参与。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正如获得“2008年全省优秀陪审员”荣誉称号的郭兆余所说:“非常感谢法院对我的信任,我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在该院,人民陪审员已成为了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的得力助手,正在以实际行动与法官共同担起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和重担,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确保了司法公正、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借助陪审员构架“司法亲民桥梁”, 发挥“调节器”作用
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独特的优势专长,使其 “调解员”、“联络员”等多项功能得以展现,凸显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价值,构架起一座“司法亲民桥梁”。
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对有些类型的案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可能更优越于办案法官。如对于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该院经常邀请来自最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加,发挥其德高望重、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融乡风民俗与案件之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交融,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水北镇村民简某与金某结婚10余年,生有一女,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简某遂向法庭起诉离婚。该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双方当事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为了家庭的琐事而起争纷,存在着和好的可能性。于是邀请人民陪审员雷女士参与庭前调解。雷女士即登门到简某家。她说:“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是正常的事情,为了这点小事你们就到法院离婚,真是太冲动了。一旦选择了离异,就会打破自己原来的平静稳定生活,就要面对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就会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影响他的健康成长。”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开导,简某、金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互助互谅。原告简某也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8年,该院充分利用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发挥“调解”作用,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全年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8.3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77.63%。
利用人民陪审员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监控器”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受利益驱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对此,该院充分发挥陪审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做民间工作的自身优势,巧妙运用案例引导法、情感共鸣法、换位思考法等调解、和解技巧,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监督审理全过程,让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一方面将整个审判程序置于公开审理和监督之下,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另一方面与法官在合议庭内部形成互相约束机制,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审判的民主。基于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比较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该院积极引导他们运用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向当事人解说法律政策,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减缓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好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发挥“助推器”作用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运用其与社会的零距离,把广大社会民众对审判中事件的思考提供给法官,使审判兼受法律与大众的眼光审视,从而使判决更公平合理。该院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让人民陪审员审判前提前阅卷,庭审中踊跃发问,在评议案件时充分参与并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审权,对案情的预知权和案件具体处理上的独立表决权,有效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2008年,该院刑事案件陪审比例达到了95%以上。
同时,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合议时,审判长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言,积极引导他们行使陪审权力,敢于发表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实质性参与。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正如获得“2008年全省优秀陪审员”荣誉称号的郭兆余所说:“非常感谢法院对我的信任,我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在该院,人民陪审员已成为了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的得力助手,正在以实际行动与法官共同担起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和重担,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确保了司法公正、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借助陪审员构架“司法亲民桥梁”, 发挥“调节器”作用
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独特的优势专长,使其 “调解员”、“联络员”等多项功能得以展现,凸显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价值,构架起一座“司法亲民桥梁”。
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对有些类型的案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可能更优越于办案法官。如对于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该院经常邀请来自最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加,发挥其德高望重、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融乡风民俗与案件之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交融,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水北镇村民简某与金某结婚10余年,生有一女,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简某遂向法庭起诉离婚。该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双方当事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为了家庭的琐事而起争纷,存在着和好的可能性。于是邀请人民陪审员雷女士参与庭前调解。雷女士即登门到简某家。她说:“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是正常的事情,为了这点小事你们就到法院离婚,真是太冲动了。一旦选择了离异,就会打破自己原来的平静稳定生活,就要面对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就会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影响他的健康成长。”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开导,简某、金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互助互谅。原告简某也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8年,该院充分利用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发挥“调解”作用,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全年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8.3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77.63%。
利用人民陪审员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监控器”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受利益驱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对此,该院充分发挥陪审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做民间工作的自身优势,巧妙运用案例引导法、情感共鸣法、换位思考法等调解、和解技巧,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监督审理全过程,让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一方面将整个审判程序置于公开审理和监督之下,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另一方面与法官在合议庭内部形成互相约束机制,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审判的民主。基于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比较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该院积极引导他们运用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向当事人解说法律政策,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减缓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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