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因工受伤 要求工伤认定被驳
2009-01-14 11:22:33
中国法院网讯 (凌文英)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叶某某系重庆市永川区某学院的非在编人员,担任学院保卫处校卫队队员。该学院系国家事业单位。2008年3月17日上午,叶某某在工作时间被该学院的学生打伤。同年6月,叶某某向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叶某某经行政复议后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永川区某学院是国家事业单位,故叶某某申请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标准一次性赔偿。如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救济渠道。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叶某某系重庆市永川区某学院的非在编人员,担任学院保卫处校卫队队员。该学院系国家事业单位。2008年3月17日上午,叶某某在工作时间被该学院的学生打伤。同年6月,叶某某向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叶某某经行政复议后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永川区某学院是国家事业单位,故叶某某申请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标准一次性赔偿。如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救济渠道。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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