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河口区法院确定陪审员参与三类案件执行
2009-01-08 15:30: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口频道 | 作者:马成刚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做好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及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长,积极把陪审制度引进到执行工作中,按照因案宜人的原则科学确定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

  遇到在审判过程中有上访苗头或执行中信访矛盾突出的案件,该院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执行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度,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凡婚姻家庭类案件及涉三农案件,该院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调解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执行,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弱化抵触情绪,使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程序和处理结果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此外,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权威性可以令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明,对法院工作产生信赖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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