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执行案件
2008-12-26 14:21: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文基
  同样是执行案件,安某诉王某化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了,而王某和张某化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结后则没能得到执行。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虽然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因为张某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使案件无法执行,按照法律我们应该问心无愧。但是,法律无情人有情,从情理上说,我们还是从心底里感到对不起王某。而王某在我们对其耐心讲解,释案说法后,最终平静的接受了这一切,让我们难以忘记。

  两个案件其实有些联系。张某欲向安某赊购化肥,安某对张某不放心,不同意赊购,张某便请王某向安某赊购,王某即向安某赊购了化肥,后将其中一部分赊销给张某,当日王某向安某出具了欠条,张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

  后二人均未付款,安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付清安某所欠化肥款。到期后王某未付款,法庭应安某的执行申请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王某说自己用的化肥款已付了,下欠的化肥是张某用的,化肥款张某付不了却要自己付款,实在冤枉,周围的群众也对王某表示同情。

我们便向其释案说法,讲解赊销赊购不是现金交易,本身存在民商风险,赊销方自然要求赊购方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人家安某考虑到风险的存在,不给张某赊销,你却无视民商风险,向安某赊购后又赊销给张某,把风险揽到了自己身上。

  这样,三人之间有两个化肥买卖合同,一是安某和你的买卖合同,安某是出卖人你是买受人,一是你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你是出卖人,张某是买受人。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安某与你的买卖合同已经法庭调解生效,你必须无条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听了我们的讲解,王某表示主动履行,因无现金支付,他以财产折价给付了案件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后王某又将张某告上法庭,受理此案时我们向他发送了法院印制的《诉讼指南》小册子,我们依法向他告知了诉讼风险,民商风险的存在决定了诉讼风险的存在,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执行能力,法院只能在其能力范围内依法执行,若穷尽执行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债权人就要承担诉讼风险。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如数给付张某化肥款,王某和张某化肥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庭又应王某的申请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执行,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出现僵局。但因为告知解释到位,王某也没有缠诉上访,而是听从法庭指导,积极查找执行线索,争取案件执行到位。

  王某一人的两个案件,一个执行了,一个没执行,老百姓也觉得王某太冤。的确,从情理上讲王某是亏了,但同情不是法律,而在情理与法律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审执案件更是困难。王某能积极主动执行前案,而对后案的暂时不能执行也平静接受,说明法庭对王某耐心细致的释案说法取得了效果。

  我们法庭,地处边远,辖区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地方上的陈规陋习有的还与法律法规相悖,常常当事人撕扯斗打上法庭,原被告你争我嚷作辩论,进入执行程度更是剑拔弩张,水火不相容,审判人员一旦语言不慎处理不周就会激化矛盾,引发事端。

  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公正处理案件,而且要让当事人明白你是在公正处理案件,这就需要讲法说法,释案说法,而且要入乡随俗,将心比心,灵活生动,耐心细致,这样群众听得懂,也喜欢听。

  农民们虽然率直冲动,但却憨厚朴实,只要你说的正确讲的明白,人家就能诚恳接受,这样案件顺利审结执行了,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消除,保障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人民法庭,耐心释法是顺利审执案件的保障。这也正是王某一案给我们的启迪。

  而无论法律如何规定,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对憨厚朴实的农民群众,我觉得没有想方设法执结这个案件,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心有愧疚。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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