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2008-12-19 13:54: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文清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从社会方面,由于对人民陪审制度宣传不够,人民陪审制度还未被全社会广泛认可,甚至还存在误解,认为只是一种形式,陪审员没有实际的权力,造成对陪审员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按照有关规定,法院立案时应当告知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员参与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从陪审员方面,许多陪审员由于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无法提前到庭阅卷,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陪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不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把陪审员的陪审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使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并且担心过于积极从事陪审工作会被单位领导误认为热衷于搞第二职业,影响自己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从管理和监督体制方面,还缺乏切实可行的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机制。尽管法院探索了一些具体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要真正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在司法审判中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审判权的行使贴近民众生活,体现社情民意,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让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认识到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提高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意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
2、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民陪审员提高办案能力准备有利条件
政府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办公室,购买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法律汇编、培训书籍等学习资料,组织陪审员外出到陪审员工作做得优秀的法院观摩学习。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更新,法院在定期集中培训的同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信息联络,向人民陪审员发放必要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同时,借鉴有些法院的做法,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此外,为了给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一个庭前准备的过程,在开庭前把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案件审结时,将判决书向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送达,由人民陪审员签阅。
3、制定具体文件,为人民陪审员履行法定职责解除“后顾之忧”
为了缓解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矛盾,切实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们建议基层的人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文件,让全社会明确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工作。二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安排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时应尽量与法院协调,保障每位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由法院安排陪审、培训或法律学习与研究工作。三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把人民陪审员所担负的陪审工作视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应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法定任务时向所在单位出示法院通知后,应当准予。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履职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突出受到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表彰的优秀人民陪审员,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建立监督机制,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人民法院落实陪审制度、陪审员所在单位支持陪审工作以及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加强视察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进行民主监督;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证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并将在司法实践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从社会方面,由于对人民陪审制度宣传不够,人民陪审制度还未被全社会广泛认可,甚至还存在误解,认为只是一种形式,陪审员没有实际的权力,造成对陪审员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按照有关规定,法院立案时应当告知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员参与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从陪审员方面,许多陪审员由于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无法提前到庭阅卷,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陪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不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把陪审员的陪审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使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并且担心过于积极从事陪审工作会被单位领导误认为热衷于搞第二职业,影响自己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从管理和监督体制方面,还缺乏切实可行的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机制。尽管法院探索了一些具体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要真正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在司法审判中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审判权的行使贴近民众生活,体现社情民意,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让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认识到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提高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意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
2、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民陪审员提高办案能力准备有利条件
政府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办公室,购买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法律汇编、培训书籍等学习资料,组织陪审员外出到陪审员工作做得优秀的法院观摩学习。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更新,法院在定期集中培训的同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信息联络,向人民陪审员发放必要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同时,借鉴有些法院的做法,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此外,为了给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一个庭前准备的过程,在开庭前把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案件审结时,将判决书向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送达,由人民陪审员签阅。
3、制定具体文件,为人民陪审员履行法定职责解除“后顾之忧”
为了缓解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矛盾,切实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们建议基层的人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文件,让全社会明确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工作。二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安排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时应尽量与法院协调,保障每位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由法院安排陪审、培训或法律学习与研究工作。三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把人民陪审员所担负的陪审工作视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应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法定任务时向所在单位出示法院通知后,应当准予。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履职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突出受到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表彰的优秀人民陪审员,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建立监督机制,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人民法院落实陪审制度、陪审员所在单位支持陪审工作以及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加强视察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进行民主监督;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证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并将在司法实践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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